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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7【觀點/人權】090326聯合報:廖元豪 > 反歧視 別只是公關立法
作者: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范蘭欽」事件,又挑動了台灣的敏感族群神經。行政院長公開表示應制定族群平等法,對這種挑動族群歧視的言論予以制裁。
理想上,這似乎是個好提議。制定了這個法律,從此以後,凡是罵人台巴子、中國豬、大陸妹、番仔、「外籍新娘少生些」之類的言論,一視同仁課以比對郭冠英更重的處罰,讓台灣的歧視文化徹底改過來。
但族群平等法真的能夠「移風易俗」,消弭在台灣根深蒂固,而且政治上極為好用的歧視言語與行為嗎?國內外的經驗證明,各種反歧視法要能夠產生實效,制度設計上一定要注意以下重點:
首先,反歧視不只是為了「防止社會衝突」,而是為了「保障弱勢群體」。歧視之所以該禁止,不只是「品味」問題,而是由於主流大眾歧視的言行,會壓迫排拒弱勢群體。實證研究指出,即使單純的歧視「言論」,也會造成少數族裔畏懼、自卑,乃至身心的不良影響。因此,反歧視法必須有著「不對稱」的結構———同樣是族群敵視的言行,弱勢要受到更多的保障,優勢族群有時反而可以「雍容大度」地容忍邊緣群體的反彈。
就拿郭冠英的例子來說,他的「台巴子」言論侮辱絕大多數的台灣人,所以會引起眾怒,即便沒有「族群平等法」,他還是遭到嚴厲制裁。但回顧一下近十年來,明示暗示羞辱貶抑新移民、原住民、同性戀者、外勞的公眾人物,哪一個因此被免職了?族群平等法若要立法,應該要濟弱扶傾,而不是錦上添花。
其次,法律上要具體定義被禁止的「歧視」言行———不只是「言論」,歧視的「行為」更該制裁。模模糊糊的「歧視」或「族群」規定,一方面可能過分侵犯言論自由,也會讓本來就保守的行政與司法機關,更不願意動手。立法者要明文挑出最有問題,最該檢討的歧視言行,明確地加以禁止。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後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條例」抽象規定「不得歧視」,但一審法院依然判決把愛滋患者趕出社區———法官根本不認為那叫做「歧視」;但修正後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明文規定不得「拒絕居住」,才讓二審法院判決他們勝訴。
第三,要有嚴厲的罰則加上有效的執行機制。反歧視法或人權法,往往在對抗社會既有的慣行跟偏好,所以必須有直接、強烈、明顯的法律效果,而且要讓受害者有機會發動法律程序,而不能依賴單一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在美國,任何人一旦被指控牴觸各類反歧視法,高額的懲罰性民事賠償甚或刑罰就可能隨之而來。這才可能讓歧視者膽戰心驚,有所收斂。
有人說,社會文化必須靠著教育慢慢改變,而不能依賴法律。這話錯了。法律本來就是教育的一環,藉由立法與堅定的執行,才能讓每個人反省現有慣行是否正確。中華民國的現代法制,從民國十八年的民法起,就發揮了超越當代、挑戰封建舊俗的功能。近年來有關婦女權益的相關立法更是如此。美國如果沒有一九六四年的民權法,今日也不可能靠著「自然改變」選出非裔總統。
如果族群平等法又是另一種公關效果居多的「基本法」,而不能改變人們的歧視慣行,不能阻止比郭冠英更大的官員與公眾人物繼續亂說更惡質的話,那就沒有意義。劉院長與馬總統有無決心真的用反歧視法來對抗主流社會的歧視慣行,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本文轉載自:2009/3/26聯合電子報「民意論壇」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8110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