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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4【台灣/愛滋平權】131125 新頭殼:追求愛滋零成長? 先破「高危險族群」迷思
2013-11-25【台灣/愛滋人權】131125 台灣立報:愛滋日將近 政府防治成效差
SongYY說明:
以下的立報報導的最後一段,討論了愛滋除罪化的議題。現行的愛滋條例利用相當於刑法的重罰,想要達到遏止有人蓄意傳染愛滋病毒與他人的目的,但這真的有用嗎?
在日前新頭殼的報導中,林錫勳醫師便以實務經驗提出:這樣的法條『可能造成不敢篩檢、不敢告知伴侶的狀況,或者讓這條法律成為勒索愛滋病感染者的工具,與立法本意悖離,無法降低一般民眾的感染風險。』在國際上,UNAIDS 今年五月出的政策建議也對愛滋入罪化做了明確的檢討,爽歪歪網站之前亦刊載了美國總統愛滋諮議會與國際愛滋司法聯盟對於反對愛滋入罪化的主張,以及其他國家相關的新聞。這些資訊都顯示了:終結將不告知身分與傳染過度入罪的愛滋條例,是目前的國際趨勢,也才有助於愛滋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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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日將近 政府防治成效差
2013-11-25 記者李威撰台北報導
世界愛滋日即將到來,台灣距離聯合國的零成長、零歧視、零死亡「三零目標」究竟還有多遠?台灣愛滋病理學會25日召開記者會,以「破功」形容今年的防治成果,希望政府可以加強努力。
年增千例 零成長破功
據疾管署統計,今年截至於10月底,本國籍感染者新增1,950例,去年同期是1,850例,成長9.67%。若加以換算,平均每4小時新增1名感染者。台灣愛滋病理學會秘書長林錫勳直言,「零成長」的願景可謂破功。
台大醫院感染科醫師謝思民指出,台灣每年愛滋感染人數從3千多人的高峰下降至2千多人,但下降的主要是靜脈毒癮感染;不安全性行為導致的感染仍持續快速成長。
為達到「零成長」目標,謝思民認為重點在於「擴大篩檢」與「早期醫療介入」。他指出,擴大篩檢可讓民眾及早瞭解身體健康,進而減少因為不知情而傳染給他人的情況。但謝思民表示,這在人性本善的前提底下才成立,也就是得知自己感染愛滋,進而節制自我的行為。
至於早期醫療介入,謝思民表示,及早就醫有助於維持身體免疫功能,維持身體健康狀態,避免病發。如此一來,因性行為而傳染給他人的機率會跟著下降。
政府無作為 歧視表現差
林錫勳表示,科學及醫療的進步,達到零成長與零死亡不成問題,較為棘手的反而是零歧視。本身是感染者的阿宅(化名)就認為,零歧視還需再努力。
就他的觀察,阿宅認為政府公衛體系並未認真解決零歧視問題,主要還是靠民間單位在推動,公衛部門只是跟在後面亦步亦趨。以保密體檢資料為例,就是因為非政府組織提出申訴才有不一樣的處置。他認為,公衛部門應該積極跟民間單位合作,推出友善政策。
日常生活中,阿宅表示,熟人當然較少歧視,但如果面對陌生人,或是旁人不曉得現場有感染者的情況下,談到同志或其他議題時,仍舊可以聽見有關愛滋的污名與偏見。
阿宅的男友江蘊生本身並非感染者,他也坦承,交往之前,他確實對愛滋存有恐懼。剛在一起時,性行為有全套保護,結束以後仍拚命刷洗身體,共喝飲料也擔心會被傳染。但隨著交往日久,他對愛滋開始有更正確的認識。
林錫勳表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修法,有意取消外籍感染者必須遣返的規定,在零歧視的努力上算有所進步。
至於「零死亡」的部分,因為醫療進步,感染者存活率大幅提升,但林錫勳提醒,許多人不知自己感染HIV,直到愛滋病發才瞭解自己感染,延誤了治療時機。
謝思民強調:「愛滋沒有高危險族群,只有高危險行為。」只要知道自己有過不安全的性行為,都應該進行篩檢。他指出,感染愛滋不是少數人的專利,異性戀族群的感染情況很可能被低估。
經費少 防治治療難兩全
愛滋回歸健保是愛滋平權另一個重要議題。目前,愛滋治療費用由疾管局的公務預算支應。但林錫勳指出,疾管署的愛滋公務預算是固定的、有限的,無法擴大早期治療工作。
另外,面對愛滋年輕化的趨勢,林錫勳表示,政府一方面需要增加防治預算,同時治療負擔也日益沉重,疾管署經費有限,很難同時兼顧「防治」與「治療」。
林錫勳指出,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條規定,政府有責任提供醫療服務給所有感染者;就全民健保而論,感染者是國民、也有繳健保費,健保沒理由排除特定的族群與疾病,這是醫療平權的問題。
回歸健保有利多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則表示,疾管署用公務預算支付愛滋治療費用,目前已是超支狀態,更何況感染者人數還在持續成長。
她表示,健保預算穩定,有益於感染者的身體健康;另外,回歸健保可以讓愛滋與其他疾病一起被等同看待。
回歸健保不只是對感染者有益,對社會大眾同樣有利。林宜慧指出,回歸健保是「一石二鳥」之計,感染者因健保獲得穩定治療,讓感染者維持身體健康,可降低感染者傳染機率,就「防治」而論,有出乎想像的作用,而也是社會大眾所樂見的。
愛滋應當除罪化
在愛滋除罪化的部分,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透露,目前衛福部部內對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的規定「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傾向於不改。
「全世界只有我們判這麼重。」林錫勳表示,該規定的刑責幾乎等同於《刑法》第278條的重傷害罪。不僅如此,該規定除了是公訴罪,檢警可主動偵查之外,即使沒有傳染給對方的未遂犯,同樣也在處罰之列。
林錫勳建議,第21條的「隱瞞」應改為「惡意且證實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所謂的「證實」則有嚴格定義,必須透過醫療鑑定,證實受害者確實是被遭到指控的帶原者所傳染,且由陰性轉為陽性。
對此,林宜慧則傾向於拿掉第21條的規定。林宜慧認為,刑法已經有傷害、重傷、殺人罪的規定,可以直接交由法官作個案式認定,不必把愛滋單獨出來,特地將愛滋視為一種殺人方式而加以限制規定。
她認為,不管法條文字使用「蓄意」、「隱瞞」或「惡意」,就算事先告知或兩相情願,告上法庭仍可能翻臉不認,法官仍要進行裁奪。
(圖說)台灣愛滋病理學25日舉辦「愛滋平權.友善帕斯堤(Positive)」記者會,由左至右分別是台灣露德協會理念推廣組組長楊家淇、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公關企劃郭立凱、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台大感染科醫師謝思民、台灣愛滋病理學會秘書長林錫勳、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以及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圖/中央社 文/李威撰)
新聞出處: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5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