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感染者服藥】130223 優活健康網:抑制HIV按時服藥 避免產生抗藥性
2013-02-23130223 同志諮詢熱線:225~31台灣首次的兩公約國際審查,請大家多多關心!
2013-02-23【台灣/人權關注】130223 同志諮詢熱線:225~31台灣首次的兩公約國際審查,請大家多多關心!
以下轉載自同志諮詢熱線臉書官方粉絲頁:http://goo.gl/CN5MB
前言:熱線對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等事情也還在學習中,有誤歡迎指正或補充。
2009年,不是聯合國會員的台灣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ICCPR、公政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ICESCR、經社文公約)」。
然後下星期(2/25~3/1)台灣要第一次接受國際審查,先前台灣政府和NGO們各自提出了國家人權報告和民間版的影子報告。
而前來審查的國際人權專家也在一月的時候,給了台灣政府問題清單,請台灣政府回應。台灣政府在2/8小年夜當天把給專家的回應放上網了(擺明就是不讓NGO有時間再寫所謂的平行回應給專家)。
以下是熱線整理到的幾題跟同志、愛滋議題明顯有關的問題清單與相對應的台灣政府回應(當然,兩公約所涵蓋的同志權利,絕對不是只有這幾題的面向)(SongYY補充:以下幾題全文亦列於文末附錄):
http://goo.gl/pyBRo(公政公約問題清單第47條,關於外籍感染者驅逐出境)
http://goo.gl/9dziu(公政公約問題清單第66條,關於多元家庭)
http://goo.gl/AKPcy(公政公約問題清單第67條,關於同志教育)
http://goo.gl/W6C6Z(經社文公約問題清單第15條,關於跨性別權益)
然後重要的是下星期的國際審查完後,負責審查台灣人權狀況的國際專家們會寫出一份「結論性觀察建議」,在其中提出要求台灣政府明確的具體改善建議。可想而知,台灣政府在審查會議中很可能是隱惡揚善,在審查過程中宣揚自己的人權政績、掩飾自己的人權迫害現況(不只同志權益、都更迫遷、媒體壟斷、核四、關廠工人……不勝枚舉),所以專家也在一整個星期的會議議程裡,安排讓NGO們發言的時間,指出政府的虛假外殼。
總之,大家如果有時間,下星期可以透過網路現場直播關心這件事:http://www.2013twccprcescr.org.tw/
(到底台灣政府會說出多少荒謬的謊言與笑話呢?!)
另外,如果想多了解兩公約在台灣的施行狀況,可見: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
法務部人權大步走網站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mp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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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隱惡揚善? 粉飾太平? 台灣政府如何回應國際人權專家愛滋與同志相關議題
國際人權專家看過台灣的國家人權報告後,問台灣政府:(公政公約問題清單第47條,關於外籍感染者驅逐出境)
國家報告(第164段)提及對非本國籍愛滋病毒感染者採取全面限制入境之措施,並提及「未來配合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國際人權潮流」,將研議刪除此一限制。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影子報告(第110頁)提到,要入境台灣三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必須檢查或檢附是否感染愛滋病毒的檢驗報告,檢查或檢驗結果呈現陽性反應者得令其出境。此一規定亦適用於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影子報告所提出之資訊是否正確?政府是否有採行任何措施使愛滋病防制相關政策符合〈聯合國愛滋病防制總署〉(the Joint United Nations Programme on HIV/AIDS)的相關標準及人權規範?
台灣政府的回應: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外國人患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移民署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始據以禁止其入國。為因應國際人權趨勢,已研議將取消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及停居留限制,回歸移民法規常態辦理,並已納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刻正辦理相關法制作業。
SongYY補充:看完官方說法,不妨比較一下民團2012年對此議題的回應,何者更接近真實情況。請參考以下連結:
【台灣/愛滋人權】120522 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節錄愛滋人權部份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52722303948&myarea=2
國際人權專家看過台灣的國家人權報告後,問台灣政府:(公政公約問題清單第66條,關於多元家庭)
請告知委員會國民普查的內容是否包含國民的多元性別身分及性傾向、或包含異性戀以外的多元家庭、非婚同居伴侶。如果是的話,請提供多元性別族群的地域分布資訊。如果曾有政府機關、非政府機關或學術單位曾就多元性別族群在行使《公約》權利時所面臨的難處而為評估,亦請提供審查委員會相關資訊。
台灣政府的回應:
一、我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於2012年甫成立後,同年8月即邀集行政院各部會就多元性別族群各方面權益進行研商會議,除瞭解我國法律與行政體系目前對多元性別族群之保障現況,亦研討未來可進一步推動之方向,包括決議請相關單位(衛生署、內政部、法務部等)就是否放寬跨性別者(transgender)之身分登記規定,以及同性婚姻與伴侶權益合法化之可行性與作法積極研處,其中放寬跨性別者之身分登記亦提送我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該委員會例行會議中持續進行報告與列管,目前已有之成果包括跨性別者之身分證照片與本人日常外貌相符即可,避免跨性別者因證件照片與外貌不符遭受歧視,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多元性別族群之受教與就業權利等。另我國民法並無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之規範,為蒐集目前有規範同性伴侶制度之國家所涉及民法親屬及繼承相關資料,已委託進行「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研究計畫,探討同性伴侶制度之基本理念,並介紹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立法例。惟此項議題涉及我國民法家庭制度之重大變革,目前除持續蒐集相關國外立法資料外,並規劃辦理我國同性伴侶法制化之意見調查研究計畫,以瞭解國民對於同性伴侶法制化之接受度及相關制度應如何設計等問題,俾作為政策研議之參考。
二、由於我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成立時間尚短,結合非政府機關或學術單位就多元性別族群行使相關權利之困境之研究成果仍不足,日後將持續就保障及促進多元性別族群之權益作出更多努力。
國際人權專家看過台灣的國家人權報告後,問台灣政府:(公政公約問題清單第67條,關於同志教育)
國家報告所提及的性別平等及多元性傾向教育課程是否曾在各級學校實施?如果未曾實施請提供未及實施的理由。
台灣政府的回應: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並協助性別認同不同於性別者享有經濟文化權利,以2004年6月23日制定發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做為我國性別平等教育之法源依據,明確定義性別平等教育係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法中並明定針對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方面,皆應尊重考量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
二、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並於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至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大專校育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又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三、我國透過課程融入性別平等議題,以提升國人性別平權意識,相關內容摘述如次:
(一)國中小部分: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明列「性別平等教育」為重大議題之一,訂有課程綱要之內容,以「性別的自我了解」、「性別的人我關係」、「性別的自我突破」作為三項核心能力,訂定分段能力指標。
在認知面,藉由瞭解性別意涵、性別角色的成長與發展,來探究性別與社會文化的關係;在情意面,發展正確的性別觀念與價值評斷;在行動面,培養批判、省思與具體實踐的行動力。
(二) 高中職部分:自95學年度高一起實施之高中課程,於總綱中即規範各校應將性別平等教育等重要議題納入相關的課程中,並要求將性別平等教育等材料宜適度融入相關科目教材之編選。
(三) 大專校院部分:目前公私立大學校院之課程規劃,係屬大學自治事項,本部尊重各大學本其專業自主之課程設計及規劃;然為使學校持續重視及關心性別平等教育,本部持續鼓勵公私立大學校院開設性別平等相關課程,以提升學生性平相關之知能。以98學年度至100學年度為例,大專校院開設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每年均超過1,400門。
(四) 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採融入式教學部份,為協助教師進行教學活動,本部委託專家學者編撰各類教學示例或資源手冊供教師參考,透過不同的教學模式,活化性別平等教育,讓尊重與多元觀念能真正的深植於校園。
國際人權專家看過台灣的國家人權報告後,問台灣政府:(經社文公約問題清單第15條,關於跨性別權益)
適用於男性與女性的平等原則也同樣適用於性別認同不同於生理性別的人們。請描述為使這些族群享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政府做了哪些考量。
台灣政府的回應:
一、我國行政院於2011年12月19頒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其中涵括多元性別族群各項權利之保障與權益之促進,由2012年成立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專責統整及督導相關單位辦理。「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與多元性別族群權益相關之部分,分述如下:
(一) 「就業、經濟與福利」篇明定應對多元性傾向者提供就業面向之服務。
(二)「人口、婚姻與家庭」篇明定應積極推動對非婚同居伴侶相關權益之保障,包括研修相關法規,並應研議其他面向之福利及權益保障對策;
(三)「教育、文化與媒體」篇明定應發展教學方法與媒材,培力弱勢性別族群,強化其性別平等意識能力,同時推動媒體自律提升其性別敏感度。2004年教育部也制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做為我國性別平等教育之法源依據。
(四)「人身安全與司法」篇明定應開展對遭受暴力之同志被害人多元處遇模式,同時強化相關服務人員的性別敏感度。
(五) 「健康、醫療與照顧」篇明定應推動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護環境,瞭解多元性別族群的健康醫療需求,以提供適切服務。
二、其中同志婚姻與家庭之權利尤為政府關注重點,因涉及我國民法家庭制度之重大變革,除待社會共識之形成外,政府相關單位亦積極推動相關法制研究:法務部已於2011年委託專家針對已有同性伴侶及同性婚姻制度之國家,擇定德國、加拿大及法國等三個國家進行研究,瞭解他國文化背景、立法演進及歷程、立法推動時程、立法遭遇之困難及解決方法等,以作為政府政策評估之參考。未來政府並將規劃辦理我國同性伴侶法制化之意見調查研究計畫,以瞭解國民對於同性伴侶法制化之接受度及相關制度應如何設計等問題,俾作為政策研議之參考。另針對性別登記部分,內政部刻正研議多元化登記機制之可行性。
SongYY補充:以上三題,請比較官方回應以及2012年伴侶盟對政府版人權報告的評論,連結如下:
【臺灣/同志人權】120421 聯合報:同志人權…只提伴侶權 沒提婚姻權/ 附伴侶盟對國家人權報告評論全文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421133728440&myare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