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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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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愛滋感染者工作權益】130128 人民日報:HIV感染者應聘教師被拒就業歧視還是執行規定?

HIV感染者應聘教師被拒就業歧視還是執行規定?
人民網-人民日報 作者:魏本貌 2013/01/28
近日,一則“我國艾滋病感染者首獲就業歧視賠償”的消息引起社會關注。記者調查發現,當事人艾滋病感染者小齊(化名)是在起訴後與當地教育體育局達成調解,拿到補償費和幫助金4.5萬元的。此案也引發爭議:傳染病患者當教師,算不算就業歧視?
“首獲就業歧視賠償”?實為“調解達成的人道補償和經濟幫助金”
2012年6月,小齊報考江西省進賢縣教育體育局組織的中小學教師招聘考試,並順利通過筆試、面試。然而,因HIV—1抗體陽性,小齊體檢不合格未被錄用。
2012年11月26日,小齊正式向進賢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根據《就業促進法》和《艾滋病防治條例》,以艾滋病感染者為由認定體檢不合格,剝奪其受聘為教師的機會,違反了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規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平等就業權益。
小齊提起訴訟後,進賢縣人民法院按照程序主持調解,雙方於2012年12月27日達成調解協議。記者在調解書上看到:雙方一致同意在訴訟之前進行調解,小齊同意撤回訴訟,進賢縣教育體育局本著人道主義和人文關懷,撤訴後補償小齊各項備考費用3000元,包括報名費、交通費、食宿費等費用。考慮到其實際困難,縣教育體育局願意給予經濟幫助金42000元,共計45000元。
教師體檢應當按公務員標準嗎?律師認為不應參照
小齊認為,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在公開招聘教師的體檢中進行HIV檢測,侵犯了其隱私權。
據介紹,此次招聘過程中,南昌市中小學(幼)教師招聘體檢工作,根據當地事業單位招聘規定,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然而,教師並不屬於公務員。北京陳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巍認為,對艾滋病的檢測應該嚴格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自願諮詢和自願檢測制度”,除了國家有規定的軍人和公務員群體,其他人群非經個人同意不能隨意檢測。全國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梁楓認為,事業單位招聘不應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
中小學教師需要檢測HIV嗎?據相關規定教師應無傳染性疾病
記者了解到,根據江西省中小學教師招聘和教師資格申報相關規定,“麻風病未治愈或者性病和艾滋病毒檢測陽性者”,體檢不合格;教育部發布的《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無傳染性疾病。
而小齊引用的《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全文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有教育主管部門人士指出,教師招錄過程中,一般對於有傳染性疾病的應聘者,如肝炎、肺結核、性病、艾滋病等都不錄取,基於幾方面原因:一是政策角度,教師資格認定時要求無傳染性疾病;二是保護兒童角度,避免危害兒童健康;三是社會反對聲音,傳染病患者當老師,學生家長必然質疑學校,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而梁楓認為,從教育角度,對教師身體條件進行縮小性解釋,可以理解。但從就業公平角度,基於艾滋病傳染僅限3種途徑,教師工作並無傳染危害,故不應屬於上文中的“但是”情形。
對此,一些網友表示,必​​須考慮到教師等職業的特殊性。一位小學生家長告訴記者,自己肯定不能接受孩子的老師是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雖然艾滋病傳播途徑有限,可老師不能患有傳染性疾病,這是對孩子們的健康和安全負責。

新聞出處:http://edu.people.com.cn/n/2013/0128/c1053-20345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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