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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7121017如何以聖經證明「聖經沒有反同性戀」?
作者:Josephine Hsu
近兩年來,回答以下問題不下數十次,決定整理成一個懶人包,任何人有需要,都歡迎拿去用。(2012/11/5新增創世紀創造論與功能論部份)
大多數反對同志的信徒,其根據是下列幾處聖經:創世紀第十九章1至28節、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利未記二十章13節、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
1.基督徒普遍看法是,所多瑪與蛾摩拉這兩個城市,是因為極大的淫亂,特別是同性戀,而被天上降下來的火所滅。創世紀十九章這段經文中,最關鍵的一個字是「yadha」,也就是所多瑪人看到來拜訪羅得的天使後所有的反應。這個字在整本聖經中被使用超過900次,其中只有10次是指性交。在創世紀作者的年代,用來指男男性行為的通用字是「Shakbabh」。所多瑪的確存在著同性的性行為,但如果這真是所多瑪罪大惡極的原因,聖經作者為什麼要選這樣模陵兩可的用字?以其前後文,「yadha」在這裡較準確的翻法是「性暴力」;在羅得時代,他所活動的區域內的民族,一向有在戰爭中以性暴力達成羞辱對手目的的行為,有時也會對異鄉客如此,而且是不分男女老幼的,白話說就是全部施以性暴力強暴,這是一種宣示地域性的野蠻行為。
然而歷代以來解經的焦點卻在「企圖強姦男性」這件事,而忽略「強姦本身就是一種暴行,無論受害者是男是女」。所多瑪(希伯來文Sodom)在拉丁文中被翻譯作「Sodoma」,原本不論是希伯來文或中古時代的拉丁文,都與男男性行為無關,到了被英文卻變成「Sodomy」(肛交、雞姦),擺明是以文化偏見凌駕信仰之上,然而後代基督徒不察,還不斷地以此作為譴責同性戀的例證。
放在這個脈絡裡,所多瑪人是對羅得這樣一個外地客再接待了不知哪裡來的外地人的不滿。所多瑪絕對有淫亂的問題,不分同性異性,但硬要說所多瑪是因為同性戀的罪而被滅,於哪一方面而言都太過牽強。如果所多瑪人都是同性戀,為什麼羅得要獻出他的女兒來代替陌生人?
士師記第十九章記載了另一個類似的滅城故事,一位利未人行經基比亞城,被一個從外地來定居在該城的老人接待,而該城的人對他們提出同樣的要求,老人原本要以家中未出嫁的處女作為代價,就跟羅得所為一樣,但利未人不忍,以自己的妾來交換,最後他的妾被姦辱至死,事實上,基比亞城還是便雅憫支派的後裔,這城並不像所多瑪有「同性戀的習慣」,卻和所多瑪走上相似的結局,以色列人團結起來以上帝同在的正義之師,滅了此城。如果我們都相信聖經不能單獨看一個部份,那就該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對比。究竟被神恨惡的是同性戀,還是性的暴力與對客旅的暴力?而新約為什麼又有好心的撒馬利亞人的故事,耶穌又一再強調要善待旅者,特別是善待信祂者,哪怕是一個比最小者還小的信徒身上,都是做在祂的身上,而祂必會紀念?
2.利未記的兩處經文,首先,利未記是針對利未支派作為聖殿祭司的支派,有了特別嚴格的規定,一開始一般以色列人也不需要遵守,也就是說,它本就不是針對「平信徒」的守則。一直到以色列亡國之後,猶太人才將之當成完整的律法遵守。這是讀利未記時不能不理解的背景。
先看十八章。十八章講的重點有五件事(1)近親亂倫;(2)姦淫或婚外情;(3)獻孩童為祭;(4)同性戀;(5)人獸交。這五件事也都有個共同的特點:都是迦南地居民因拜偶像而產生的風俗習慣。而頭兩件事其實也一直存在於以色列人之間,人被造起初數量還很少的時候是怎麼繁衍的?更別說以現代意義來說,以撒和雅各也都是「亂倫」的始祖,娶的是母舅家的表妹;至於聖經記載的以色列先祖裡,沒幾個是一夫一妻從一而終的,這些能不能算姦淫和婚外情?再者,因拜偶像而有的同性戀風俗中,有兩個因素,是不存在於我們現在討論的「同性性傾向」與「同性愛」之中的:(1)在這種偶像崇拜的儀式中,一向會有性的行為,而在儀式中從事同性性行為者,並非一定是出於自己的意院或性傾向而做,是為了祭祀而作。(2)在這樣的儀式中,幾乎都有廟妓或專門作為性對象的祭司存在,也就是說性的對象,不論是同性還異性,都是存在某種等價交換的性。這兩項因拜偶像而存在的同性性行為的關鍵因素,到了十九章,甚至後來保羅書信當中,仍然適用。
利未記十九章,也是俗稱的「聖潔條例」,其中並非每一條都與道德相關(一般神學研究上稱為倫理學),同樣一個段落還包括收割時不能連田角都收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摘盡,還有一塊田地上不能播兩樣種子,一件衣服不能有兩種質料,也就是說,以聖潔條例而言,光穿衣服一項,今天你我全都不合格,大概也很難找到幾個猶太人是合格的。而且舊約中與聖潔條例所說「可厭惡的事」還有很多,例如許多「不潔淨」的生物:兔子、豬、有殼的動物 (蚵仔、蝦、蟹、蛤)都不可吃。為甚麼今日我們只奉行其中某一些,而棄置其它?難道真理也是可以「選擇性的」因地至移、與時俱進嗎?如果「律法的一撇一劃不能過去」,請告訴我該怎麼解釋今天根本沒有信徒在遵守聖潔條例這件事?新約的時代,基督明明已經成全了律法,將人從轄制下釋放,我們過去卻都受限於文化和偏見,選擇性的記憶律法、執行律法。
3.看保羅書信以前,需要先釐清兩個觀念,並記著一個前提。(1)保羅所講的同性戀(其實是指同性性行為),和兩個相愛的同性戀者之間,是否不同? (2)保羅所講的「本性」、「順性」,究竟是什麼意思? (3)中東民族一直以來存在於宗教祭祀中的性儀式和廟妓,這風俗延續到了保羅時代,這是在理解羅馬書、林前和提前時,必須一併考量的前提。
保羅在書信中提及本性時,有兩種狀況(也都被譯為本性):(1)指社會習俗(談論宗教或文化上的現象)。保羅在書信中使用「自然(para physin)」一字七次(包括了羅2:14、羅11:24、林前11:14、加4:8、以2:3)。比如女性不適合在公開場合禱告、宣講神的話、女人要沉默不語,這是女人的本份(林前書11.3-16、提前2.12)。包括男人留長頭髮也是不合本性的行為。但其實這些都跟人的本性無關,而跟當時候的文化、習俗有關。有些甚至是因為特殊情況才有的教導,例如女人不適合講道、在聚會中要沉默,原文中的用字都有單指一時一地的特定講究,因為那僅僅針對初代教會有些沒受過教育的婦女,因在聚會中聽不懂使徒的教導,就公開打斷發問,因此保羅才留下了那一段話,意思是不要影響到聚會。但後來卻成為一千多年來,教會名正言論拿來當令箭、壓抑女性地位的「雞毛」。
(保羅講本性所衍伸出來相關經節,都出現了極大的誤讀,因為信徒本身使用的語言本身不存在時態與指涉性,或者無法從詞性上清楚區分程度、場合的誤讀,中文和英文聖經都一樣)
(2)人的天性,特別是在羅馬書中,的確是指人的天性而言,即一般我們所說的人的本性。可是若結合上下文看,保羅在羅在羅馬書批評這些行為時,並沒有使用他在其他地方,比如講到罪性或身為罪人中的罪魁的字眼,講殺人、偷盜,保羅用的是hamartis、anomia、adikia、asebeia等字,但在講到如今我們翻成同性戀的經節時,用的確是「pathe atimias」、「aschēmosynē」,這兩個是與社會價值有關的字眼,準確的翻譯是:社會不容許的慾望、不見容於社會和宗教律法的行為。因此羅馬書一章26~27完整的意思,是指責那些原本並沒有同性戀傾向,卻因為當代希臘羅馬文化的流行,也去從事同性性行為,或者更糟的是因為參與了拜偶像的行為,因而有了同性性行為(男性與男性廟妓、女性與女性廟妓)。
從以上背景可知,保羅批判同性性行為是出於兩個立基點:一是它違反本性(如羅馬書中,本來性傾向為異性戀者,順應流行風潮),另一是它涉及異教的崇拜;換句話說保羅所譴責的是一群不敬拜真神,反倒去敬拜偶像、並在儀式中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最終,他以嚴厲的用字「adikia」定義這些行為,中文翻為「不義」,但這些「不義」是有前提的,好比同樣是殺人,但你是因軍人的身份在戰場上殺人、是因自我防衛誤殺,還是以殺人為樂,不管以現代的法律觀點或是舊約的律法觀點,都是有所不同的。保羅書信所處理的「同性戀」這與當代對同志的定義與認知完全不同,更不應該與具有同性性傾向,並且有著單一情慾對象和忠誠度的「同志信徒」相提並論。
接著,林前的「作孌童的」,原文malakos,原意是「軟」,而它的其他翻譯則十分多元。在太4:23、9:35、10:1解作「疾病」,在太11:8則指「軟細」的衣服,其他的翻譯更包括優柔寡斷、貪戀、懦弱、沒勇氣等。不論在聖經中,還是歷代使用希臘文的習慣,malakos 從未用來指稱同志或同性性行為,宗教改革時期甚至將malakos 譯為手淫。1946年以前,英文聖經將malakos一字譯為effeminate,意指女性化、無男子氣概,已經足見時代的文化偏見在聖經的翻譯和解讀上所能造成的影響,因此後來,英文聖經就進一步直接將這個字譯為「homosexual」或「sodomites」。
以前後文看,malakos 這個字與拜偶像或性行為脫不了關係,不然不會被放在同一組。但它的原意應該更接近軟弱貪戀著某種不當的情慾,而不能解釋為同性戀。
至於「親男色」,原文是arsenokoitês,是由arsen(男人)與koit(床)兩個字所組成,在希臘文的使用習慣,是與性行為放蕩的男性連結在一起。西元四世紀以前,早期基督徒與教父們,一直將這個字這個字定義為「男性娼妓」,也就是說,它(1)與偶像崇拜有關。(2)是一種出於不公義的剝削、而非出於承諾或忠誠的性行為。此外,保羅所處的年代,因深受希臘羅馬文化影響,充滿了同志文學,但沒有任何一本著作以arsenokoitês這個字來指稱同志,包括聖經的原意也非如此。甚至與保羅同時代、兩位堅信所多瑪是因為同性性行為而滅亡的猶太教拉比Josephus和Philo,也從未在著作中使用arsenokoitês一字,來描述同志情慾或行為。
以上,我認為至多可以說保羅沒有處理到同性性傾向和同性愛的議題,但若要以此認定保羅「定罪」同性戀,也都有過度牽強解釋之嫌。但這些都是因為我們生活在習於將同性戀視為病態、不正常的文化中,並將這些觀念也帶進了信仰所致。
最後我想表達一個結論。同志神學有其堅實的基礎,同時也有其必須認清的極限。但那極限並非一般對同志存有偏見的信徒所在等待的「錯誤」。同志神學的極限在於,它僅能「證實」聖經並沒有定罪同性戀,卻聖經畢竟從來沒有言及或處理那些生來就具有同性戀傾向,仍堅持以基督為信仰,尋求一對一忠實婚姻關係的同志處境。
可是那又如何?它在信仰裡就不能有其地位了嗎?信仰的核心,本就不是你在床上的行為,而是你在床下的時間,是如何使用的。就像很多當代議題,比如被強暴可不可以墮胎?不孕的夫妻能否藉助科技人工受孕?子宮受損的婦女能否找代理孕母?不治之症可不可以接受安樂死?可不可以接受器官捐贈?可不可以使用人造器官維持生命?可不可以接受插管使用機器維持生命?公民面對兵役或國家不合理政策可不可以不服從?還有,萬一情慾對象兩個性別都有那又該怎麼辦?有太多的事情,都跟同志之間的愛情一樣,聖經根本沒有留下明文指引,有的只是我們根據信仰的「原則」、「精神」,摸索出來的個人信仰之路。
2012/11/5補充:
很多信徒從創世紀一章神造「男」造「女」,認為同性戀不合「創造的功能與心意」,這其實也有很大的邏輯漏洞存在。
1.創世紀一章裡第一次提到上帝造「人」,用的其實是一個中性詞「ha adam」,不具有性別之分,這點連眾多不接受同志神學的學者和牧師也認同,因為它證明了女性的受造跟男性是同時發生的,沒有從屬的問題。
後來的「男」、「女」,是純生物性徵的分別,並未有社會角色或神聖婚姻觀在其中,那是後人加進的詮釋,因為很現實的,如果上帝在創世時只造了一對男女,那麼為了繁衍目的,這對「父母」的「子女」之間的「亂倫」,甚至「父母」各自與「子女」間的亂倫,就是一個必須正視的事實;因此也有堅信上帝所造不會允許亂倫的神學家,解釋上帝所造是一群「亞當」、一群「夏娃」,這只是一種生物性分別的稱呼。如果是前者,「亂倫」是人類繁衍中過渡時期的必要之惡,那以創世紀佐證「婚姻目的與價值」就是滑天下之大稽.如果是後者,有一群亞當一群夏娃,那如何肯定這其中沒有不同性傾向者,只是沒被記載到?
2.聖經根本不是現代婚姻的典範,多數聖經人物沒有遵守一夫一妻制,更別說亂倫這樣的議題,以色列先祖身上經常發生(其中包括人類數量尚有限為了繁衍的「不得以」,連上帝都應許過娶過世兄長的太太的事)。聖經作者的年代,一夫多妻是完全道德的,因此保羅才會給出「基督是我們的丈夫」的比喻。若把信徒當成一個教會的整體,的確可以說有一夫一妻的隱含意義,但就個別信徒而論,我們是多人同侍「一夫」。而聖經強調的貞潔,是妻子對丈夫的,教會對基督的,身為丈夫,必須愛妻子至深到願意捨命的程度,但沒規定你不能同時愛幾個妻子。
基督教的婚姻觀和貞潔觀,是到西元四世紀左右才逐漸出現,幾位受信仰感召「悔改」的神學家和教父,因過去都有「嚴重的女人問題」,將自己的生命經驗帶進信仰詮釋,開始主張最好的婚姻狀態是一男一女彼此忠實。
3.現在很多人結婚卻不生育,他們有沒有「違反」婚姻原始的目的?或者我也知道有極少數夫妻只是共同生活、承擔社會責任,卻沒有性關係,他們的叫不叫「婚姻」?更或者,有很多夫妻在生養小孩之後,情感完全轉移在孩子身上,對彼此忽略,甚至不再有男女情愛,但可能基於生理需求仍有性關係,這樣的性,算不算放縱情慾?還是簽了結婚證書,夫妻間沒有愛的性就自動有了免死金牌?(天主教在這點上,起碼八股的有擔當,新教只有自相矛盾的份)
聖經所稱許的婚姻,強調的是在關係中信實(fidelity)、互愛(mutuallove)、負責(responsibility),並不是生殖功能。這在路得記和何西阿書中,都有很清楚的說明。
4.生養眾多的「生殖邏輯」是摩西五經的時空背景下必然產生的觀念,當時以色列人剛出埃及,需要成為一支強大的民族。然而同是舊約,以賽亞書五十六章3至5節就對選擇不生育者持肯定態度,到了新約,保羅還贊許獨身的選擇。還有,創世紀同樣記載上帝對羅得的一雙女兒的亂倫之舉有極大的憤怒和懲罰,可是那究竟是因為「違反創造」,還是因為當下文化背景不稱許此事?真正理解聖經的人就會知道,上帝對羅得女兒的憤怒,是出於對祂拯救能力與計劃的不信任,決定自己製造後代保全生存機會,而不是因為亂倫違反創造法則。而且聖經有很多命令和吩咐,不論是先知或使徒所頒佈,還是上帝或耶穌親自陳述,都無關「創造法則」,純粹是不要信徒與社會主流發生衝突,所以才有「讓該撒歸該撒」的政治服從邏輯,也是保羅在講性規範時用那麼多社會性、文化性用字,而不以論原「罪」或殺人的「罪」的同樣用字的原因。
5.功能論其實也是站不住腳的。比如說讓自己的口在異性戀婚姻中合法取悅丈夫或妻子者,該不該下地獄?有沒有違反受造的原意?合不合神的心意?而且有眾多醫學研究證實,不論男女或性向,肛交行為都能觸動一些在其它性交方式中難以觸及的深度性快感神經,與性向無關,而與人體被設計的構造有關,有些女性因為陰道角度關係,只能透過肛交體驗到性高潮。如果以功能論,請問這些肛門和直腸神經的存在,是不是上帝造人時的設計「暇疵」?又好比耳朵是受造來聽的,但穿洞戴上耳環,是不是背離了它原初受造的目的?6. 綜合以上,性本就可以脫離生殖目的而存在,如何以「不能生育」作為反對同性戀的理由?而早年天主教主張上帝創造本就命定性只為生殖而服務,所有生物都是如此。但自從對靈長類的研究進階以後,發現這規則只適用於靈長類以外的生物性。
作者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僅適用於信耶穌的基督徒。非此信仰者,或持開放信仰觀者,您當然可以保有自己的性道德,不需受基督教觀念約束或批判。
本文原刊載於2012/10/17作者Josephine Hsu的臉書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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