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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11 聯合晚報:變性結婚又變性 女女婚遭撤銷/吳芷儀:性別豈可凌駕婚姻價值?/同性婚不符民法 法官擬聲請釋憲/立報:只在意性器官的內政部

  變性結婚又變性 女女婚遭撤銷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2013.07.11 05:22 pm

⊙立法院上午舉行合法跨性別婚姻遭撤銷記者會,陳情當事人吳伊婷(左起)、吳芷儀二人原為男性,分別接受變性手術後申請性別變更並登記結婚,婚後再提出性別變更,結果被內政部撤銷婚姻。記者邱德祥/攝影

異性婚變同性婚行不行?原本生理性別都是男性的吳伊婷與吳芷儀,分別接受變性手術後,吳伊婷先向戶政單位申請性別變更,兩人在去年10月16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不久,吳芷儀在心理建設完備後,也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性別變更。內政部日前以婚姻關係不符一男一女規定為由,撤銷兩人婚姻。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尤美女今天召開記者會,質疑內政部違法撤銷一樁合法的跨性別婚姻。

兩位當事人今天一起出席這場在立法院舉行的記者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也出席,要求內政部重新審查此案,也呼籲政府認真思考性別多元議題。

鄭麗君說,在吳芷儀也向萬華戶政事務所提出性別變更申請後,萬華戶政事務所在去年10月26日,發函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婚姻效力及登載問題,北市府進一步請示內政部與法務部,內政部在今年6月27日,認定兩人在結婚當下已為女性,並將兩人婚姻關係予以撤銷。

鄭麗君質疑,檢視民法當中的婚姻相關法規,民法親屬篇第988條規定了3款婚姻無效的要件,包括不得重婚等,性別變更並不在規定範圍內,內政部以一紙公文,撤銷當事人已經合法登記的婚姻,不但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傷害,更涉及歧視,要求內政部、法務部重新思考這個案件。

同性婚姻權益 法務部:已在規畫

針對同性伴侶權益、同性婚姻等相關保障,法務部今天表示,法務部正在規畫當中,去年已委請學者研究他國經驗,目前也已經開始針對民間對此議題的接受度進行民調。

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回應表示,雖然兩位陳情人在婚姻登記時的登記性別是一男一女,但性別性別認定應是以完成性別手術的時間點為準,陳情人吳芷儀、吳伊婷目前是生理女性,因此婚姻應立即中止撤銷。

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律師許秀雯質疑,兩人結婚時的證件是一男一女,遭撤銷的理由卻是結婚時的生理性別是兩名女性,那未來新人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時,是否都要將當事人送到醫院驗明正身?

※原文網址 http://is.gd/TtbWfA 


吳芷儀:性別豈可凌駕婚姻價值?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2013.07.11 03:02 pm

吳伊婷與吳芷儀的合法婚姻,因為性別變更遭內政部撤銷,引起多元性別的討論,談起自己的性別認同與婚姻觀念,吳伊婷質疑,政府為了性別,可以撤銷已經合法登記的婚姻,難道性別可以凌駕婚姻與家庭的價值。

談到自己的性別認同,今天身著洋裝的吳芷儀說,我的性別就是我。她提到,自己過去是原生男性,卻常常因為性別問題感到焦慮,後來透過手術改變了身體性徵,也認為證件性別是女性比較符合她的外表,因此也把證件改成女性,但她坦言,自己還是常常因為性別感到焦慮,她不想要再被性別的框架所限制。

吳伊婷則說,她與吳芷儀同居了4年才決定結婚,目的就是給彼此一個正式地位和保障,許多傳統婚姻辦的很盛大,新人卻在兩個月、三個月後結束婚姻,她認為,婚姻應該是兩個人願意攜手走下去,不論性別如何。

吳伊婷說,但今天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已經完成合法的婚姻登記,因為人民性別變更,即透過一紙公文撤銷婚姻,完全不把人民對於彼此的承諾當作一回事,性別似乎可以凌駕婚姻與家庭的價值。

美國最高法院在6月26日宣告同性婚姻合法,推翻實行多年的婚姻保護法,落實婚姻平權,引起國際間的高度關注,但吳伊婷提到,素以人權立國的台灣,卻撤銷他們的合法婚姻,讓他們這一群邊緣分子,無法享有國家的保障。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成員季節 (化名)則說,任何人都應該享有成家的權利。

原文網址  http://is.gd/XblC4k 


同性婚不符民法 法官擬聲請釋憲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2013.07.11 03:02 pm

同性可否結婚,引發爭議,不過,目前我國民法972條規定,婚約是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因吳伊婷與吳芷儀2人結婚之後變性為均為女性,不符法律規定,才被撤銷資格;此外,目前已有台北高等法院法官審理類似案件時,考慮聲請大法官釋憲中。

法界人士說,民法親屬編有關結婚的條件及定義,除性別外,還對當事人年齡、親等有加以限制,但是在實務解釋上,結婚本來就是以「男為夫、女為妻」為準,吳伊婷與吳芷儀的狀況則更為特殊,他們先後變性,不符合夫妻在民法法律上的定義。

法界人士說,如果現行法令允許同性之間可以結婚,就不會有同性戀者去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的爭取權益案例,所以,男與女結婚是必然的事,不必多加解釋。不久前,同志伴侶陳敬學、高治瑋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遭拒,打官司爭權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訂宣判,但合議庭考慮聲請大法官解釋,將全案裁定停止訴訟。

原文網址  http://is.gd/smfaju


Les and the City :只在意性器官的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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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用白話文的說法來講這事件,兩個男人相愛,先後去變性,其中一位先去戶政事務所辦理了性別變更,然後兩人結婚了,因為性別欄是一男一女,所以沒問題呀,台灣法律承認這婚姻合法。婚後呢,因為是守法的好公民,另一位也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性別登記,戶政事務所就問上級機關市政府民政局,市政府民政局就請示中央機構內政部與法務部。這下漂亮了,內政部撤銷了兩人婚姻關係,抬出民法跟大法官釋憲,說婚姻是一男一女。

好,來看《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這男女當事人哪來的一男一女?大法官釋憲,關於婚姻的有釋字第552號講國家遭重大變故,夫妻隔離下之重婚關係得撤銷、釋字第362號講特殊重婚,這次釋憲造成很大的社會爭議、釋字第552號是在解釋釋字第362號的重婚、民國91年12月27日公布的釋字第 554 號講通姦。這些釋憲共通關鍵句是「一夫一妻」。

所以「一夫一妻」等於「一男一女」?那為何不敢直接針對同性婚姻進行釋憲?

2001年時祁家威曾經聲請釋憲,當時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因為判定「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完全不提民法定義模糊,並且與憲法第7條有牴觸的疑慮。

內政部的邏輯是,兩人結婚登記時性別雖然是一男一女,但是兩個人在結婚前就已經動手術變成女人了,所以兩個人都是生理女性,這個婚姻無效!3年前有個案例,結婚生子的男性去變性,戶籍謄本上夫妻雙方性別都是女性,這樣可以成立的。可是仔細想想,這樣不是很蠢嗎?婚姻的合法性成立與否,竟然不是落在兩人是否有相愛相守共組家庭的生活意義上,而是基於一個人的生理性別。照這種僵化的邏輯,所以台灣法律認可的婚姻,是一方有男性性器官,另一方有女性性器官,無論那性器官是天生或人造!實在難以苟同內政部把「一夫一妻」跟「一男一女」畫上絕對等號的這種動物性的認定,這簡直是把人當成動物看待,難道台灣人結婚只是為了繁殖嗎?

(作家、女同志網路廣播節目主持人)

※原文網址: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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