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同志婚姻】121129 苦勞報導:辯同志婚姻 法院陳詞一面倒 陳敬學vs.戶政事務所案 下月宣判/中央社:同志婚姻案開庭 盼合法化 等系列報導五篇
2012-11-29121201 中央社:愛滋病患服藥 有助抑制傳染/中央廣播電台:研究:愛滋病患服藥防治成效有限
2012-12-02121201 聯合報:遣送外籍愛滋病患 學者批沒人權/衛署:台灣是愛滋友善國 全額補助用藥/附錄:台灣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今年8月對衛生署的回應
SongYY說明:
在世界愛滋病日,已呼籲多年的「解除外籍感染者入境、居留限制」的主張,再度有學者提出。衛生署的回覆亦仍和多年之前相同:以「無法負擔外籍感染者藥費」為由,認為不宜開放外籍感染者居留。
事實上,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今年8月才提出呼籲:『現實的狀況就是外籍與大陸愛滋感染者只求有可以合法在台居留的權益,以享有公平的生活待遇;若為我國醫療資源與防治把關,應有更符合人權之政策,非本國人不享有同等的愛滋治療資格,但應該具有同等接受醫療的權益,方有防治效益。』(全文詳見附錄)
此外,聯盟2011年的文章也提到:『這些擔心進入本國的外籍愛滋感染者會造成公共資源負擔的國家,應該通過個人情況評估來判斷某個外籍愛滋感染者是否確實會造成這種負擔。在判斷時,不僅要考慮潛在的成本,還要考慮外籍愛滋感染者能夠做出的貢獻是否可以抵銷成本。感染愛滋病毒之外國人在目的國是否能夠過上長久、富有成效的生活,從事卓有成效的工作,並且能產生切實的經濟效益。』如果真要證實臺灣是愛滋友善國家,或許相關單位該做的,是別讓外籍感染者的人權多年來一直原地踏步了。延伸閱讀中有多篇爽歪歪網站關於外籍感染者的議題討論與新聞,歡迎參考。
遣送外籍愛滋病患 學者批沒人權
2012.12.01 聯合報╱記者楊欣潔、張嘉芳/台北報導
今天是國際愛滋病日。雖然馬總統宣示台灣是人權國家,不過專家質疑,至今台灣仍是少數限制外籍愛滋病患自由進出的國家之一,且長期管制帶原者,有歧視愛滋人權之虞。
一九九七年感染愛滋病毒的美國職籃明星魔術強生訪台宣導愛滋防治,被衛生署以當時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拒於國門外,引發軒然大波。
雖然當時的禁令在愛滋人權團體奔走下,已放寬到可以入境旅遊三個月以內。不過,陽明大學愛滋病防治中心主任陳宜民抨擊,「這還是個違反人權的法規」。他說,馬總統曾說台灣人權立國,但禁止罹患愛滋病的外籍勞工入境或強制遣送出境,完全忽視愛滋病患的人權。
一名東南亞的僑生來台灣醫學院念了六年,卻在到醫院實習前,驗出感染愛滋病毒,即遭通報遣送出境。這學生焦急地申訴,希望完成學業後再離台卻被拒,為不敢讓家鄉父母知道他未完成學業,他就脫逃躲在台灣當黑戶,提心吊膽地過日子。
這樣的悲劇不罕見。愛之希望協會志工吳孟姿說,最近還有一名在高雄服務的外籍醫師被發現罹患愛滋,因擔心被遣送出境竟然自殺。這限制令更逼得有些染病的外籍在台人士隱匿病情,不敢去治療;因為一旦被發現了,就要被逼放棄在台灣的生活、事業。
陳宜民說,目前全球僅剩七、八國拒絕外籍愛滋感染者入境,且多是共產國家,連美國、大陸都不限制愛滋感染者入境,「台灣的專業在哪?」若再不修法,不但流失國外人才,也會傷及台灣參與愛滋研究國際研討會的權益。
陳宜民說,愛滋病是否列為法定傳染病可討論,但疾管局不能因需支付龐大的藥費,就拒絕外國感染者入境,反而損害台灣國際形象。
另外,因傳染病防治法的通報規定,陳宜民說,愛滋感染者長期受到國家機器監控,人權不受重視。他認為,被診斷出來的頭兩年,可列為法定傳染病管控;一旦患者規則服藥,且體內愛滋病毒量降低,幾乎測不到時,感染者與正常人幾已無異,就不該終身被嚴密監控,除非愛滋感染者再發病列管。
新聞網址:http://udn.com/NEWS/HEALTH/HEA1/7536432.shtml
衛署:台灣是愛滋友善國 全額補助用藥
2012.12.01 聯合報╱記者張嘉芳、楊欣潔/台北報導
針對專家與愛滋團體指控,台灣愛滋病人權落後,衛生署表示,台灣是少數免費提供愛滋用藥的國家,若開放外籍人士入境,愛滋經費恐不堪負荷。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周志浩說,台灣是國際上少數政府全額補助愛滋用藥的國家,很多已開發國家如美國,都未如此友善對待愛滋病患。唯國內愛滋病用藥經費已是大幅超出預算,若再開放外籍愛滋病患居留,政府恐無法負擔龐大愛滋醫療費用。
迄二○一一年,國內累計愛滋病毒染者通報人數已有兩萬兩千零廿人。周志浩說,發病者每年藥費約卅萬元,以持續服藥四十年計算,即耗用千萬元藥費。迄今政府累計的預算差額缺口仍有廿三億。
周志浩說,外籍人士長期居留台灣,享有健保資源,不可能不補助其愛滋用藥。若開放,難免有更多愛滋病患居留台灣,享受免費資源。疾管局也希望能朝開放方向努力,唯仍需社會討論取得共識,並擬定開放外籍愛滋病患後的相關措施。
陽明大學愛滋病防治及研究中心主任陳宜民則建議,其實當愛滋感染者恢復到體內測不到病毒量時,就不再列為法定傳染病的管控對象,政府就不需再負擔沉重藥費。
另外,也有專家擔心為治病救急,部分愛滋感染者可能使用未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通過的進口藥物,藥物安全令人擔憂。對此,衛生署食藥管理局局長康照洲說,這些藥物已取得國外許可,所以食藥管理局基於人道立場,專案審查,特別許可,安全性應無問題。
疾管局防疫醫師羅一鈞說,目前國內合法進口的愛滋病藥物約十多種,不少患者服藥不規則,出現抗藥性,或一開始就感染有抗藥性病毒,可用藥物恐愈來愈少。
疾管局組長陳昶勳說,目前尚未有感染者因多重抗藥性問題無藥可用,若發現藥物治療效果不佳,醫師可向疾管局申請審查,或參加國外臨床試驗用藥治療。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HEALTH/HEA1/7536440.shtml
附錄:
回應衛生署疾病管制局2012年08月01日「外籍愛滋感染者 也有保障」一文
2012-08-09 葉珈語/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秘書/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社工師
我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愛滋條例)第18條規定,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一旦入境超過3個月就應該要做愛滋病毒的篩檢,一旦檢驗不合格者,衛生署得以通知移民署或者外交部,取消並廢止此人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限令其出國(境)。單就此條規定,外籍愛滋感染者在台灣的合法居留權益受到嚴重影響,遑論對此人士來台目的之斟酌!,感染愛滋病毒儼然就是罪不可恕,且此罪遠甚於基本人權所應享有的高度。此項的防治策略,無疑是在諷刺我國這幾十年來致力宣導的愛滋防治政策–「與愛滋感染者共處不會感染愛滋」。
雖然愛滋條例第20條提供外籍愛滋感染者申覆的救濟機會,但申覆條件相當嚴苛,單身外籍人士、大陸人民與港澳居民,尚未取得我中華民國國籍者,根本不具備任何申提出申的覆資格;即便與我國人有婚姻關係之外籍、大陸人士與港澳居民,還得要證明「自身清白」,提供繁瑣的文件以供查驗。申覆辦法的訂定,不在於提供友善之門給這些感染愛滋病毒之外籍、大陸人士與港澳居民,而是在「排除不合資格者」,避免佔用我國愛滋醫療資源。
我國愛滋醫療資源有限,在緊縮的財政之下,限制外來者佔用我國醫療資源顯然是很合理的政策,然而,必須釐清的是,在愛滋條例的排除規定下,本已不含對外籍人士提供醫療補助,現今愛滋經費困窘的成因,與外籍人士無關。未來我國是否願意立基於更宏觀的防治需求,提供外籍愛滋感染者醫療補助,以協助預防愛滋病毒的傳染,則有待另議。
筆者長期關注外籍與大陸愛滋感染者在台灣的居住與遷徙問題,現實的狀況就是外籍與大陸愛滋感染者只求有可以合法在台居留的權益,以享有公平的生活待遇;若為我國醫療資源與防治把關,應有更符合人權之政策,非本國人不享有同等的愛滋治療資格,但應該具有同等接受醫療的權益,方有防治效益。
目前,仍有潛在不為人知的外籍與大陸愛滋感染者在無人權的夾縫中求生存,他們的精神、健康狀況每況愈下,筆者與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之所有成員,萬分的期盼我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能夠及早修法,真正解除非本國人之長期停留、居留及定居之限制,不要讓愛滋人權流為口號,不要讓國際笑台灣落後。
新聞出處:http://www.facebook.com/tamlha
延伸閱讀:
120809 台灣立報:高世軒>是時候幫疾管局卸妝了
https://gplus.org.tw/action1_3.asp?ACTID=ACT12830154643725&myarea=1&page=1
120731 中國時報:衛漢庭>外籍愛滋感染者 在台人權仍欠缺
https://gplus.org.tw/action1_3.asp?ACTID=ACT1273183033132&myarea=1
120522 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節錄愛滋人權部份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52722303948&myarea=2
120323 聯合報:洋醫師染愛滋 怕遣返燒炭亡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41594727194&myarea=2
110727 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取消感染愛滋病毒之外國人入出境限制對愛滋防治之深遠意義
http://tamlha9.blogspot.tw/2011/07/blog-post_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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