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面對愛滋】141222 蘋果日報:面對愛滋感染者 他的溫暖行為感動網友
2015-01-19【公告】150123愛滋修法,給在台外籍感染者重要訊息
2015-01-24【台灣/愛滋修法】150120 立院三讀:恐致人愛滋可強制採檢 確立愛滋治療給付來源 外籍愛滋患者免強制出境
SongYY說明:
1月20日立院三讀修正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中央社的三篇報導,標題便說明了主要三個修法重點:《恐致人愛滋立院三讀可強制採檢》、《立院三讀確立愛滋治療給付來源》、 《立院三讀外籍愛滋患者免強制出境》。
NOWnews 則訪問了在修法過程中大力協助民間團體的楊玉欣立委,對修法重點做了較完整的說明,爽歪歪除引用這則新聞外,並附上修正前後條文對照以利了解變動為何,此外也完整列出隨修正條文通過的7點附帶決議 (閱讀時請按+號展開或收合,引用自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以及附上友團的易懂版說明連結,提供關心的朋友參考。
立院三讀 嚴格條件限制下,疑似感染可強制抽血驗愛滋
2015年 01月 21日 NOWnews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立法院20日三讀修正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法重點包括:嚴格條件限制下,容許醫事人員對疑似感染來源逕行篩檢;愛滋感染者醫療給付部分回歸健保;外國感染者無須被強制遣返。
提案人、國民黨籍立委楊玉欣強調,「治療等於預防」,唯有正確的認識愛滋、健全愛滋醫療網絡,才能有效保障國民健康、與國際愛滋防治接軌。
考量醫護、警消人員執行業務中有受愛滋病毒感染風險,及早施予預防性投藥有助於降低感染機率,本次修法行政院提案增訂「未經本人同意得逕行篩檢的規定」。但因為接受篩檢的可能是潛在的一般民眾,為避免過度侵害民眾的權利,嚴格規範僅限執行業務過程中有體液或血液暴露情形始得為之。
[notice_box]
[toggle title=”關於「未經同意逕行篩檢」條文修正前後對照“]
原條文
第十五條 (節錄)…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修正後新增條文
第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
二、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
三、新生兒之生母不詳。
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未滿二十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toggle]
[toggle title=”關於逕行篩檢條文的附帶決議“]
五、醫事、警察、消防或其他執行業務之人員因針扎、尖銳器材劃傷或執行業務中發生血液或體液暴露之情事,有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者,應於暴露情事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回報紀錄,記載時間、地點、血液或體液來源、事件過程及證人,方得對血液或體液之來源當事人採集檢體,以不具名方式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上述紀錄並應於一週內送至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以避免醫事機構浮濫逕行篩檢。[/toggle]
[toggle title=”修法後,以後就醫時,只要醫護懷疑,就會被強制驗愛滋嗎?“]關於這個問題,可參考露德協會對15-1修正條文所做的圖片說明。15-1的新增條文在實務上是否易造成侵權爭議,愛滋修法聯盟的民團均高度關注。[/toggle]
[/notice_box]
另一方面,經研究證實愛滋感染者若能穩定接受治療,壽命不僅與一般人相差無幾,更重要的是病毒數量也會因此減少,大幅降低感染他人的風險。因此,雖然本次修法讓愛滋病治療經費原則回歸健保(爽歪歪說明:之前愛滋治療費用是來自疾管署公務預算),但為鼓勵感染者確診初期勇於接受治療、避免感染者因為經濟或其他因素延誤就醫,基於防疫需要仍由主管機關給付開始服藥後二年的醫療費用以及後續健保的部分負擔,確保愛滋防護無漏洞,兼顧「治療等於預防」與「疾病平權」等理念。
為求與健保制度無縫接軌,也預留兩年日出條款讓健保署妥善規劃,避免損及感染者與一般民眾的權益。
[notice_box]
[toggle title=”關於「愛滋治療給付」修正前後條文對照 “]
原條文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經檢查證實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通知其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治療或定期接受症狀檢查。
前項治療之對象,應包含受本國籍配偶感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及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我國無戶籍國民。
前二項之檢驗及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之,治療費用之給付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主管機關在執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時,應注意執行之態度與方法,尊重感染者之人格與自主,並維護其隱私。
修正後條文
第十六條 感染者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
感染者拒絕前項規定之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施予講習或輔導教育。
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後二年內,以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門診及住院診察費等治療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
三、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之藥事服務費。
四、病毒負荷量檢驗及感染性淋巴球檢驗之檢驗費。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費用於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檢驗及藥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兩項補助之對象、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增列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toggle]
[toggle title=”與愛滋治療費用回歸健保有關的附帶決議“]七、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本法第十六條修正案通過後六個月內邀集專業學會、民間團體、指定醫院代表與全民健康保險會開始協商,訂定愛滋相關醫療、藥品、檢驗等費用之總額部門、預算分配方式與支付標準(含藥品給付規定),其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準則應以實證醫學為依據,以獨立於醫院部門之專款支應、部分負擔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經濟弱勢等感染者之費用補助辦法與相關配套措施,由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疾病管制署於修正案通過六個月內,邀集上開團體進行協商,由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之。[/toggle]
[toggle title=”究竟修法後,未來感染者就醫要多付錢嗎? 費用由誰負擔?“] 關於這個問題,露德協會製做了一張詳細的圖表與說明,値得參考![/toggle][/notice_box]
聯合國愛滋防治計畫(UNAIDS)早在五年前就表示禁止或限制感染者入境的措施無助於防疫,目前全球也僅剩28國限制感染者出入境。為因應國際人權趨勢及兩公約要求精神,本次修法亦刪除對非本國籍感染者的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
[notice_box]
[toggle title=”關於外籍感染者相關條文修正前後對照“]
原條文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入國(境)停留達三個月以上或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採行檢查措施,或要求其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報告。
前項檢查或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拒絕依第一項規定檢查或提出檢驗報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第十九條 依前條規定出國(境)者,再申請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時,外交部、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核給每季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十四天之短期簽證或停留許可,並不受理延期申請;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不受理其後再入境之申請。
前項對象於許可停留期間,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第二十條 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令其出國(境)者,如係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及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覆。
前項申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出國(境)後於六個月內為之。但尚未出國(境)者,亦得提出,申覆期間得暫不出國(境)。
申覆案件經確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於受理申覆者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得以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陽性為唯一理由,對其申請不予許可。
修正後變革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全數刪除[/toggle]
[toggle title=”與外籍感染者解禁相關的附帶決議 (討論之前已在台滯留的外籍感染者)“]六、於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刪除案通過後,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外交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相關部會,針對因為感染事實導致逾期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以個案審查方式核發效期六個月內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其他證明文件,協助其在臺灣重新申請居留,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為限;申請居留與歸化之體格檢查項目應去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查。[/toggle]
[/notice_box]
楊玉欣表示,雖然愛滋病「去特殊化」是政府未來施政的最終目標,但理想與現實之間還有一段距離,國內感染者遭受歧視、排擠的問題層出不窮,愛滋醫療費用也居高不下,在廢除特別立法、全面回歸一般傳染病防治體系前,主管機關還有許多努力改善的空間。
新聞出處:http://www.nownews.com/n/2015/01/21/1581137
SongYY補充:
- 除上述條文外,本次尚修正了第二條(主管機關由衛生署改為衛福部)、第六條(主管機關預算工作項目)、第十七條(延長感染者屍體處理時間)、第二十三條(相關罰則之修訂)。
- 七項附帶決議中,除上述已列出之三項外,另外四項為:
一、因社會大眾仍普遍缺乏愛滋疾病的正確認識、存有諸多迷思與刻板印象,連帶影響跟感染者或家有感染者的家庭鄰里共處的意願。然日常生活與感染者共處並無傳染之虞,但不正確的知識卻影響社會友善的互動與接納,故有必要在各級學校(國小高年級、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針對學校老師與行政人員每學期應安排至少兩小時的愛滋教育課程,對學生安排至少一小時的愛滋教育時間,社區大學鼓勵每兩學期安排一次愛滋講座,對於執行相關業務人員(例如警消及醫護等)每年安排至少兩小時愛滋教育課程,以建立一個完整且對等的教育網絡。上述教育課程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項目:(一)基礎愛滋知識與預防方法;(二)疾病價值觀澄清與多元性別意識;(三)與感染者相處之道;(四)愛滋體驗教育。二、有鑒於目前國內仍普遍存在歧視愛滋感染者之情形,嚴重侵害愛滋感染者在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等層面受平等對待的權利,加上許多感染者對自身權益不瞭解,使得他們的處境益加困難。為消除社會大眾對愛滋感染者的歧視與汙名,並使其於維護自身權利時無所顧慮,爰建請行政院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的作法,研議在相關愛滋教育宣導裡落實反歧視的概念或運動之可行性,以落實「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規定意旨,促進全體民眾正視愛滋相關議題,保障愛滋感染者相關人格與合法權益。三、鑑於政府自 2007 年全面推廣「愛滋病個案管理計畫」以來,均側重以疾病管理為出發點的國家衛生政策,並無法真正解決愛滋病毒感染者(以下簡稱愛滋感染者)罹病後可能伴隨而來的多重生存困境,以達到原本個案管理計畫預期的效果。考量社區組織的個案管理雖無法提供專業醫療的照護,但由於其著重社區的發展,與個案共同生活在社區裡,且民間團體服務輸送機動性及資源運用的彈性較大,再加上同儕較易聚集、疾病調適的資訊多元且豐富,均有助於愛滋感染者能就近取得服務。爰建請主管機關提出試辦計畫,邀請民間團體或社區組織進行先驅性的個案管理計畫,尋求更多元的愛滋照護模式,提供使用者不同的服務選擇;同時整合、建立合作平臺,朝醫療、公衛與社會資源/社區個案管理勾稽設計,以權責分工、共同照顧的理念,朝個案最大福祉邁進。
四、有鑑於現今感染者仍經常受醫療歧視,雖已有第四條第一項之明文保障及權益保障辦法等,但實務操作上流於訓示規定,成功申訴並對醫療機構裁罰或再教育者屈指可數。爰要求主管機關針對相關申訴流程與辦法加以修正補強(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舉證責任之倒置、更迅速之處理時限等)、定時徵詢民間團體意見修改以反映感染者當下的具體處境,並在相關權益受損事件發生時更積極介入,以匡正醫療倫理,並落實本法具體保障感染者權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