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2

【美國/法界看同志婚】120531 中央社:歧視同志 上訴法院判美婚姻保護法違憲

SongYY說明
何謂新聞中的「聯邦婚姻保護法」(Defense of Marrige Act,DOMA)? 根據鄭心怡所著之《涉外同性婚姻之承認與國際私法之公序良俗條款》論文,介紹此法如下:
立法背景:1996年,輿論推斷夏威夷州極可能允許同性婚姻,復因麻州亦有相同聲浪,反對同性婚姻者擔心若未明確於聯邦層級立法規範,當部份州認可同志婚姻時,可能將導致其他未肯認同性關係之各州非承認同性婚姻不可。
為避免同性婚姻於各州逐一合法化,有「害及傳統婚姻之可能性」,美國國會遂於1996年通過聯邦婚姻保護法 (DOMA),將婚姻限定於異性間之結合關係,規定各州可據此法拒絕承認他州合法成立之同性婚姻,企圖以婚姻保護法為屏障,將他州成立之同性婚姻阻絕於外。
違反同志人權之處
根據保護法的Section 3,因婚姻保護法將「婚姻」僅侷限於異性婚姻,意味聯邦法中一千零四十九種與婚姻相關之權利規定連帶受到影響,亦即聯邦法賦予已婚者之權利,同性婚姻者均不可享有,如:移民法中有關配偶之優惠條款不適用於同性婚姻者、同性婚姻之一方死後,生存之他方不當然得繼承其伴侶之著作權……等。
以遺產繼承做為實例,如果同性配偶一方死亡時的財產超過法律規定的免稅額,那麼超出部分是要繳納遺產稅的,即使所有的財產都由生存配偶繼承。在異性婚姻中,這種情況是不需繳稅的。因此,即使所在州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同性伴侶依然無法在聯邦政府獲得任何婚姻財產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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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同志 法院判美婚姻法違憲
中央社波士頓/紐約1日綜合外電報導 譯者:中央社張佑之

波士頓聯邦上訴法院昨天判決,美國1項將婚姻界定為異性結合、不容許合法結婚的同性夫妻享受聯邦福利的法律違憲。這項判決可能會使同性婚姻問題送請最高法院審理。

針對1996年「婚姻保護法」(Defense of MarrigeAct)作出的這項判決,乃是同性戀人權團體以及美國總統歐巴馬所獲得的勝利。歐巴馬政府去年宣布,其認為這項法律違憲,不再加以維護。

美國聯邦第一巡迴上訴法院以3比0判決,這項法律歧視同性夫妻。全美50州現已有8州開放同性婚姻,包括麻州和馬里蘭州。其中麻州率先在2004年開放,馬里蘭州則在3月成為最近開放的1州。

這項判決使得美國政府限制同性婚姻的嘗試踢到了鐵板。

這項判決可能使同性婚姻爭議送請最高法院審理的機率加大。上訴法院判決違憲的「婚姻保護法」,將婚姻界定為1名男性與1名女性的結合。

這項法律是在當年夏威夷看似即將把同性婚姻合法化時通過,如今全美已有8州准許同性婚姻,其中麻州率先在2004年採取此一作法。

上訴法院的判決與下級法院認定違憲的判決結果一致。

判決書中陳述,婚姻保護法使同性夫妻無法向聯邦合併報稅以節約稅金,也使同性遺屬無法享有社會安全制度下的給付。

該法還使聯邦公務員的同性配偶無法如同異性配偶一般,享受醫療照顧等福利。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6010331.aspx

美國聯邦法庭裁定婚姻法恐同違憲
2012-05-31 BBC簡要新聞

美國波士頓的聯邦法庭裁定,1996年實施的《保衛婚姻法》歧視同性戀者權利,違反憲法。
法庭的法官一致認為此一法律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為歧視。
法官們表示,在退休金等聯邦福利方面,該法律否認同性配偶的地位,也構成了歧視、違反憲法。
不過要等到美國最高法院作出最後裁決之後,才能確定美國的同性配偶是否能享有和異性配偶相等的權利。

新聞出處: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rolling_news/2012/05/120531_rolling_us_gay_marriage.shtml

延伸閱讀:
120208 愛白網: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宣布:反同性婚姻加州八號提案違憲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28231248408&myarea=3&pag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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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1

【臺灣/朱慧珍喪女:廣播專題】120531 中央廣播電台:學校沒教的事 讓同志之愛走絕路

時間:2012/5/31 撰稿‧編輯:沈雅雯

  資深藝人朱慧珍日前揮舞著彩虹旗,替她不幸輕生的女兒出櫃,引發社會對同志議題的再次關注。同志的處境究竟遇到什麼困擾?社會框架是否加深了他們處境的艱難?值得你我關心。

  ◎同志的情關 母親的眼淚

  『(原音)今天,是朱安婕的出櫃日。牙牙、Joann,媽媽幫妳出櫃了!今天沒有在紐約的時代廣場,今天我們在Live(現場直播),我們在Live餐廳,接下來明年媽媽一定會帶著妳,帶著這面(彩虹)旗,我們到時代廣場,我們去搖旗吶喊,朱安婕,妳出櫃了、出櫃了。』

  資深藝人朱慧珍的女兒日前跳樓輕生,朱慧珍在女兒過世幾天後召開記者會,揮舞著彩虹旗,替身為同性戀的女兒出櫃,一個母親幾近崩潰的眼淚讓人聞之鼻酸。朱慧珍坦言,女兒是因為過不了情關,才會走上絕路。

  ◎同志議題 對情感最迷惘

  朱安婕事件不但引發各界高度關注,也為社會帶來同志處境的新一波討論。台北榮總眼科醫師、也是知名詩人陳克華,在幾年前出櫃,對於台灣社會在情感教育上,特別是同性戀者的情感教育缺乏有很深的體悟。陳克華說:『(原音)我覺得跟國外的同志比較起來,好像台灣的同志特別喜歡採取玉石俱焚的方式,比方說我不能愛到你,就跑到你的工作地點公開你的同志身份。這種愛之欲其生恨之欲其死,偏狹、不正常的心態特別容易發生在像我們這種不被祝福、不能攤在陽光下的感情裡頭。』

  事實上,根據台灣同志諮詢熱線10多年來的服務現況,也反應了這個問題。熱線祕書長彭志鏐說,光是去年一年,熱線就接到1,200通的求援電話 ,其中有4成,在電話那一頭,透露出對情感的迷惘。他說:『(原音)我們發現其實大概都有40%左右的電話至少會碰觸到感情的議題,當然這個感情的問題可能伴侶的衝突、分手,當然另外一部分可能是他不太敢認識朋友,一直尋尋覓覓想要找到另一半,但不知道如何找起,或者說可能怕曝光,所以不敢交朋友。』

  ◎多元性平教育 至關重要

  情路難走,不管是同性戀或是異性戀都會面臨情感的問題。不過,同性戀者的處境往往更為艱難。陳克華指出,台灣的學校教育長期以功利為導向,只在乎孩子考試成績及名次,卻沒有教孩子應該怎麼去愛人,遇到情感問題時往往過於偏執,甚至走上絕路。而社會框架的不認可,又讓同志的情感藏匿在更幽黯的角落,難以分享、更難以學習。

  陳克華強調,除了加強情感教育外,學校更應該致力於創造一個性別平等的環境。陳克華說:『(原音)我在國外看到,他們從小學就有一首兒歌裡,叫做「我有兩個爸爸」,這是一首兒歌,講說他們的家庭就是兩個爸爸跟他組成的,這樣兒歌變成學校教科書裡的兒歌,這樣的教育方式我覺得是非常成功。』

  如果有一天,我們的孩子在學校裡唱著「我有兩個爸爸」,你是否能夠接受?如何讓孩子尊重多元的性取向,創造一個相互理解、尊重、性別友善的環境,是解決當前問題的關鍵。

新聞出處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58030&projectID=2

延伸閱讀
【臺灣/朱慧珍喪女:熱線回應】台灣立報:感情路難走 同志需父母支持(副秘書長蔡瑩芝回應)/蘋果日報:讓同志父母不再流淚(社工主任鄭智偉投書)/壹電視:朱慧珍哭喊為女出櫃 揮彩旗願為同志盡心力(秘書長彭治鏐受訪)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52823487828&myarea=3&page=1
【臺灣/朱慧珍喪女:新聞與社論】 自由時報:揮彩虹旗替女兒出櫃 朱慧珍淚灑記者會/聯合報社論:彩虹旗下的心疼與省思/陳克華投書:同志這條路…學校沒教怎麼愛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528224933252&myare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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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1

【中國/防治策略】120531 生物通:中國教授尚紅、張林琦發表《Nature》文章 評論中國愛滋病狀況

來自瀋陽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尚紅教授和清華大學的張林琦教授在5月30日的《自然》(Nature)雜誌上發表了一篇題為“HIV prevention: Bring safe sex to China” (愛滋病毒預防:將安全的性帶到中國)的評論文章,就目前中國由同性戀導致的愛滋病流行狀況及相關政策與措施展開了討論,並提出了一些建議。

作者們在文章談到在中國討論性,尤其是同性戀是一個會令人感到不自在的話題,這也是涉及到HIV的一個重大問題。在中國據估計有1800萬男性有同性性行為,他們面臨的健康風險正日益增加。在所有報導的HIV病例中同性戀者間的傳播還在繼續增長,從10年前開始對這一群體的HIV進行監控,數據表示從2005年以前的0.3%增長至了2011年超過13.7%。在男同性戀者間HIV的傳播以驚人的速度蔓延,遠超過其他的高危人群例如靜脈注射吸毒者和以前的商業獻血者。

由於在中國同性戀者承受著來自家人和朋友的壓力,從而隱瞞自己的同性戀身份。據調查在中國由多達31.2%的男同性戀與異性結婚。中國人在談論同性戀時會感到尷尬,性通常被認為是極端個人隱私的事情,很少直接或公開提及。這種觀念導致了對於HIV感染者普遍的歧視。在中國對於年輕人缺乏廣泛的性教育,關於HIV傳播的流行病學數據也比較匱乏。這樣使得一部分個體不敢去尋求HIV信息資源或進行測試,以及諮詢中心。上述因素綜合之下,同性戀間HIV感染率激增也就不是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情了。

作者們認為這種趨勢不應該再繼續。中國的決策者、公共衛生研究人員、醫生、教育工作者和社區負責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著必須走到一起來推廣教育,尤其是針對男同性戀著,在這些人因無知和恐懼成為感染者之前讓他們了解HIV的預防和治療。作者們還認為要控制HIV在高危人群的傳播,歸根結底要是要突破對於性、同性戀和尤其是HIV感染者的歧視。

首先,在政策方面。在過去的10年中國政府在對HIV的研究、同性戀預防和治療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然而消除歧視的措施還做的不夠,還沒有相關的具體政策出台保障HIV陽性個體不遭受區別對待。此外,還需規定HIV感染者必須將其感染HIV的情況告知他們的醫生和伴侶。

其次,衛生專業人員包括研究人員和醫務工作者必須開展跨學科合作,更好地確定HIV的蔓延的地區及方式,將這些數據轉化為公共健康應用。為此,需要開展更多的HIV檢測,更好的了解所必需的預防和治療干預措施。讓更多的男同性戀者了解到獲得這些服務的途徑,相關社區提供有針對性的檢測和諮詢。

只有通過政策、規劃、研究和臨床領域協同努力,新的感染才會明顯受到抑制。當前一些困難是難以逾越的,但是這些需要從現在開始協調行動。

文章出處:http://www.ebiotrade.com/newsf/2012-5/2012531105636818.htm

Logo延伸閱讀
120530 Nature原始論文:HIV prevention: Bring safe sex to China
http://www.nature.com/nature/journal/v485/n7400/full/485576a.html
120513 聯合報即時新聞:中國大陸愛滋防治策略錯誤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516232315218&myarea=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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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1

【越南/同志現況】120530 蘋果日報:越南男同志公開結婚賓客上百 被罰285元/開眼新聞:越南首部同志電影 在台灣戲院跟大家見面

男同志公開結婚賓客上百 被罰285元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 2012年05月30日   

越南兩名男同志,日前在公眾場合舉辦婚禮,被罰款20萬越南盾(約新台幣285元)。

穿紅衣的「新娘」與白色西裝褸的「新郎」,於本月16日在越南湄公河三角洲的堅江省結婚,有近百名賓客出席,並吸引近千名好奇巿民圍觀。

由於越南法律禁止同性結婚,有人即場抗議,並隨後將婚禮照片po上網路。越南堅江省政府獲悉後,向兩名男子提出罰款。他們是該國第三對公開結婚的同性戀「夫婦」。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20530/125035/1

越南首部同志電影 在台灣戲院跟大家見面
2012-05-31 開眼新聞網

2011年12月17日晚,越南首次在影院公開上映同性戀題材影片─《你是天堂,愛是地獄》,這對越南的電影圈來說是劃時代的一步,對胡志明的同志圈也有了極具振奮性的意義!這部片忠實呈現越南同志面對生存無奈的哀歌,以及其他社會底層不同人事物的面貌,越是往天堂追求夢想,卻總越容易掉落在宛如地獄的苦難之中…

在越南,同性戀仍是「看在眼裡、閉在嘴裡」的禁忌,對同志朋友的歧視與偏見依舊普遍存在,日昨才剛有越南男同志因舉辦婚禮,遭到政府罰款的國際新聞。也因此《你是天堂,愛是地獄》這部片得以主流上映,並在影視圈廣受歡迎,才會成為一個指標性。

電影描述青春靦腆的大男孩Khoa,離鄉背景到都市尋找落腳處卻遭打劫,只能流落街頭做粗工,而作為幫兇的Lam也自嚐惡果,被壞心猛男一腳踢開,人財兩失,只好沉淪街頭做應召牛郎。Lam某日巧遇Khoa,出於虧欠,更出自好感,他們盡釋前嫌開始同居,愛苗迅速引爆。只是皮肉生涯是否能和真愛劃清界限,小愛侶將陷入另一場考驗!

男主角梁孟海,憑著斯文的外表與對表演的悟性,在導演武玉堂為其突破戲路的打造下,從可愛的青春劇偶像,搖身一變成為與男友聯手騙財,為謀生不惜出賣肉體的壞痞子男同志,儘管面對地獄般的環境挑戰,他仍有為愛付出一切的決心。相信他的演出,將緊扣所有觀眾的心弦;隨著這部電影在各大國際影展間的放映,梁孟海也終於開始被海外的觀眾認識。

新聞出處:http://app.atmovies.com.tw/news/news.cfm?action=view&newsid=20419

延伸閱讀
111228 愛白網:越南同性戀題材影片《迷失天堂》(台譯:《愛是天堂你是地獄》)獲官方國家級電影節最佳導演等大獎
http://www.aibai.com/infoview.php?id=2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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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

【臺灣/同志成家夢】120528 自由時報:世新廣電系畢展/女同志有夢 紀錄片扮孕媽

世新廣電系畢展/女同志有夢 紀錄片扮孕媽
2012-5-28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我是女生、我愛女生、我是女同志、我想要小孩!」世新大學廣電系畢業影音展週三登場,女學生Duke與伴侶綺綺同居一年多,未來想生養小孩的她,拍攝《我的懷孕夢》紀錄片,記錄自己「模擬懷孕」過程,期盼爭取同志伴侶權。

世新廣電系畢業影音展「18 Light」三十日起登場,將展出四十部電影、紀錄片、實驗片、電視節目、廣播劇、動畫片等。六月三日上映的《我的懷孕夢》,由大四的Duke身兼紀錄片導演與主角。

Duke說國小就意識到自己喜歡女生,目前與伴侶綺綺交往兩年,兩人時而甜蜜、時而拌嘴,但相互扶持的同居生活,與異性戀並無差異。但超愛小孩的Duke無奈說,目前同志家庭只能以單親身分生養小孩,伴侶不能是爸爸或媽媽,更是法律關係上的陌生人。「換言之,同志的小孩不能有合法『雙親』,但『家』不該只有一種面貌」。

Duke穿起模擬懷胎八月的「模擬懷孕裝」,實際體驗過程,「彎腰綁鞋帶都需要綺綺協助,連睡覺翻身都很困難」,並與綺綺從模擬懷孕過程討論是否生育或領養小孩?該如何養育?更希望《同居伴侶法》可落實。

另個劇組則推出大學畢展少見的實境電視秀《Rescue Code救援密碼》,Non-Max無極限劇組耗時一年打造實境節目,祭出萬元獎金號召參賽者,八位入圍者得橫跨淡水與八里,展開闖關解密與救援人質任務。

製作人周佳樺笑說,為尋找最冒險刺激場地,劇組透過新北市政府與國防部協調,破天荒成為第一個進入八里軍事坑道拍攝的劇組,「場勘時就看到手掌大蜘蛛,聽說還有百步蛇,也讓闖關更加刺激」!

新聞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28/today-life10.htm?Slots=BLife

2012-05-28

【臺灣/男性性愉悅】120525 Nownews:愛性福/有情慾沒能力 男人射精不一定會爽…

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高潮來了,誰說男人射精就一定會爽?一名35歲的竹科工程師就深受「射精不爽」的問題困擾,每次跟女朋友做愛時,總是有種努力工作後,卻領不到老闆發給你薪水的挫折感,射精時,絲毫感受不到那種酥麻直透骨子裡的噴發感,倒像是無聲無息的「流出來」,求助治療才發現,全是腦袋瓜過度擔心太快繳械的錯。

「有時候會讓我覺得自己像個太監,有情慾但又沒有能力!」治療過程中,這名工程師透過寫作,抒發心情,他形容在接受性快感所帶來的那一點點感受,就像努力工作後領到老闆發給你的薪水一樣,起碼還有一點慰勞,而我做了很多、很累,卻因為自己有早洩的問題而一點酬勞也沒有。

台北廣川醫院性諮商師童嵩珍說,原來這名工程師,體質超敏感,有時候甚至一被摸到大腿就射精,連穿著淺色褲子,褲檔處也常是濕漉漉一片,做愛過程當中,老是努力想轉移注意力,延緩射精,挽回「快槍俠」顏面,但腦袋瓜轉個不停的結果,連高潮射了都沒感覺,兩頭落空。

事實上,這類早洩患者在童嵩珍的性諮商門診不少,無獨有偶,約有5、6成都是竹科工程師,她歸納共通點,集中在30至35歲,平常都鮮少與女性接觸的宅男,交友多透過網路,缺乏「實戰」經驗,真的提槍上陣,一次失敗就留下難以抹滅陰影,有人嚴重到連看A片DIY都害怕早洩,焦慮到沒問題也變成有問題。

即使被騙,我也願意!就有人曾花了一顆一萬元的代價,託朋友專程從美國帶回號稱可持久的藥物,但可想而知,當然沒有效果,卻充份反映出早洩男人的心理。

一分鐘以內,臨床定義就叫早洩,男性學醫學會理事長、高雄榮總泌尿科醫師簡邦平說,射精不會爽、甚至一點感覺都沒有,從生理角度看來,似乎不太可能,但受限心理壓力,的確不能排除有這種可能性。

門診統計,在勃起功能障礙患者中,約有4成合併有早洩問題,抱怨有太快射精困擾的人數更高達6成;而勃起正常、硬度足夠,單純只是早洩的,則約佔整體的3至4成。

簡邦平用唱歌比喻,有人在家裡浴室一個人唱的好聽,一被拱上台就荒腔走板,旁人一句「放輕鬆」說來簡單,當事人往往卻是「知道,做不到」,所幸已有藥物可以治療早洩,使用血清素回收抑制劑,提高中樞神經血清素濃度,實驗顯示,有6至7成患者可進步,平均延長2.6倍持久時間。

多久射精才不叫早洩?簡邦平強調,這不是數學競賽,而是主觀問題,重點在於每一個人對於射精的「控制力」滿不滿意,否則,即使是30分鐘、40分鐘,自己無法滿足,也叫早洩。

新聞出處: http://www.nownews.com/2012/05/25/91-2817594.htm

125282216212421不少早洩男人,為了延緩射精,做愛想盡辦法轉移注意力,過度焦慮,反而射精不會爽,絲毫感受不到那種酥麻直透骨子裡的噴發感。

 

延伸閱讀
081229 優活健康網:擋不住的感覺…早洩也有定義嗎?
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5592
摘要:「陳欣宏醫師表示,根據1997年日本發表的一篇大型研究,發現年齡約20歲左右的正常青年,他們平均從陰莖勃起接受刺激到射精的平均時間約為156.5秒,也就是不到3分鐘來看,較快射精並不意味就是早洩,所以不可輕率便認定自己有毛病。」

TAG:趣聞    TAG:性愛技巧

2012-05-28

【臺灣/老年人性議題】120523 聯合報:魚水之歡 爺爺奶奶也想要

聯合新聞網 2012/05/23 林子堯/桃園療養院精神科醫師

社會對於老年人性議題認知不足
仍有極大進步空間

近5年,美國佛羅里達州老年人性病罹患率增加71%,有鑒於此,美國民間團體(SaferSex4Seniors.org)最近拍攝一部「年長者安全性行為」的廣告,畫面中,銀髮族呼籲大家從事安全性行為,引起熱烈討論。

有網友認為畫面令人反胃,但也有人回應:「我的祖父母應該保有享受性生活的權益」。

這個社會事件,正好與去年美國牛津大學協助,刊載在Age and Ageing期刊上的研究相呼應。

根據該研究,美國人口到西元2033時,預估23%大於65歲。因此,老年人的議題日漸重要。西元2011年時,美國政府機關曾經發布一個老人照顧計畫,但計畫中沒有提到任何關於性的議題,間接反映出大眾對於老人性議題認知極度缺乏。

一般來說,傳統觀念認為,年齡愈大,性欲愈低。統計指出,98%的50至59歲人士,認為性議題還是很重要,但是到了70至80歲,只剩下72%認為性議題仍然重要。過去十年發現,老年男性對性的興趣有增加趨勢,可能跟1998年之後,治療勃起功能障礙藥物的問世有關。

瑞典的一篇研究,由四個面向來看性議題,包括欲望、勃起、高潮、射精,也發現年齡越大,四個面向的能力都愈不好,但老年人並非沒有性生活,其中最老的年齡層,70至80歲,46%每個月至少有一次性高潮。

老年人性議題的減少,包括了社會觀感不認同、性功能障礙、心理性因素以及生理性因素等。通常性功能障礙者,會因為害羞而延遲求助。在一個勃起困難的研究中,78%個案沒有和他們的家庭醫師討論,82%希望由醫師提起這議題。

一篇芬蘭研究指出,儘管不少老年人有活躍的性生活,但超過半數的老年人因社會觀感,認為這舉動是不恰當的,這種因社會觀感影響的現象被稱為「老年人性欲下降症候群」。

要改善這個狀況,在學校的性教育可以加入相關教育,讓民眾對於老年人性議題有更大的接受度。醫療相關人員也需要接受更多這方面的訓練。

研究也指出,現今社會看待老年人的性議題,仍然有極大的進步空間。並且,如果我們現在無法接受老年人仍可能有活躍性生活的事實,那麼,我們未來便無法面對老年人性生活可能會面臨到的難題。

新聞出處http://mag.udn.com/mag/life/storypage.jsp?f_ART_ID=391244

125282152171201 美國民間團體(SaferSex4Seniors.org)透過廣告和海報,鼓勵大家從事安全性行為,引起討論。 圖/SaferSex4Seniors.org

 

延伸閱讀
Safe Sex for Seniors Youtube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1Pfa07ijUCE
120206 中央社:英美加壯老年人 性病人數倍增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27221923988&myarea=2
safersex4seniors協會網站
http://safersex4seniors.org/

2012-05-27

【台灣/愛滋人權】120522 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節錄愛滋人權部份

SongYY說明:4月底,總統馬英九公佈台灣首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以下簡稱為兩公約國家報告),被許多團體批評為「粉飾太平、避重就輕」。一個月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2日召開記者會,公佈63個民間團體撰寫的「影子報告」,厚達3百多頁,內容企圖填補官方版的不足,陳列官方忽略的事例,呈現台灣真實的人權狀況。以下便節錄影子報告中有關愛滋人權的部份。(影子報告全文下載網站 http://ppt.cc/@A!G)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條、第26條:反歧視與平等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反歧視與平等權

【回應國家報告】
愛滋感染者隱私曝光遭致工作權不保:回應國家報告第13頁第44段

國家人權報告中,關於愛滋感染者權益之保障,僅列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如感染者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時,得依該辦法,於事實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訴。《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自2007年修正公布以來到2011年7月,感染者因權利受損而申訴之案件僅有6件,此稀少數字所反映法律保障與執行面的落差;法律對於在這個社會中備受污名的愛滋感染者,能尋求救濟與保障的資源與管道其實大為不足。

就業歧視之實務案例
黃先生為愛滋感染者,透過友人介紹,他來到某家公司面試並獲得工作機會。而後公司安排體檢,在員工體檢表中赫然看到愛滋也在受檢項目之內。黃先生擔心感染身份曝光及被友人知道,難過地離開體檢單位,也放棄了剛應徵上的工作。他心中很徬徨,下一份工作是否也會發生相同的情況?

就業歧視之實務案例:
20多歲的小瑜是個愛滋感染者。2009年11月下旬,她應徵獲派到一家醫院當清潔工,她第一天上工下班時收到清潔公司發的體檢表,裡面有愛滋病毒檢查,她隔天告訴公司她是愛滋感染者,不料公司竟要她立刻交回所有工作配備,她上班一天半就因此被解僱。
本案向北市衛生局申訴成立後,因該清潔公司未能於期限內與當事人達成和解,所以處30萬元罰緩。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雖明文保障感染者之工作權益,不得予以歧視,同條例第23條並規定確認申訴成立後,違反者應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前開條例2008年發布之子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7條雖明訂申訴程序與機制。惟在實務處理上,申訴成立後尚以當事人是否和解作為裁罰的判斷標準,故亦有案例雖然申訴成立,衛生局卻以雙方和解為由不予開罰。法規實施初期,亦曾發生地方主管機關拒絕告知申訴人申訴處理結果。申訴辦法的本意是在確立是否有歧視的情形發生,若對於違法者未能給予應有的處罰,則難以致力達到愛滋平權的目標。

對愛滋感染者而言,隱私的保障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議題。在職場中,除了愛滋感染者的身分曝光,因而受到公司歧視而被迫離職之外。縱使公司不予解僱,也可能因感染身分在公司內部受到流言蜚語,逼迫感染者主動離職。因此,實際上要保障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就應該要事先禁止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體檢項目。現行條例雖然明文保障工作權,但對於如何保障卻模糊不清,而難以運用。若在勞資雙方權力強烈不均等的關係下,公司若要求員工體檢愛滋病毒,感染者難以拒絕,更容易因體檢資訊不當處理造成身分曝光,影響其工作的權利。

除了未曝光的愛滋感染者如何保障其隱私,以免進一步侵害其家庭團聚、工作、受教、就醫等延伸性的人權外,另外有一群協助弱勢愛滋感染者者的社會團體,也往往易受到一般民眾的誤解和排斥,例如以下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事件。

實務案例
居住歧視—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事件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下稱關愛之家),2005年6月於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租屋收容20多位愛滋感染者,經警方不慎將消息傳出,隨即遭該社區居民反彈,以社區規約中規定「不得從事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之業務」,要求關愛之家於三個月內遷離。經關愛之家拒絕後,該社區管委會於同年10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2006 年10 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以該規約僅是限制「從事收容或安置之業務」,而非限制愛滋感染者之居住自由,且為保障再興社區居民免受愛滋感染者對其生理或心理衛生健康之威脅,判決關愛之家一審敗訴,必須遷離該社區。
2007年,因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通過,依據本法意旨本案於二審時,高等法院即認社區規約排除法定傳染病愛滋感染者之收容,有違法律保障感染者權益,判決再興社區敗訴。
關愛之家雖獲得勝訴,卻也因感染者消息曝光,造成社區居民恐慌與排斥,為保護感染者不受排斥的安居權利,在本案定讞前,關愛之家的重症感染者早已先遷往他處,原址轉型為更生婦女與愛滋寶寶的婦幼庇護中心

【結論及建議】
健全愛滋感染者遭受歧視的申訴管道
在愛滋感染者就業歧視方面,應事先落實避免不必要之體檢,以加強對隱私權之保障。
歧視愛滋感染者申訴與處罰本意在確立及防止歧視行為,應與歧視人與被歧視人是否達成和解脫鉤,歧視人與被歧視人是否私下和解,不應干涉案件之審議與決定,同時申訴管道進度及處理方式均應透明化,使得申訴人可以查詢進展及裁罰結果,以落實確實的救濟。
此外,申訴案件數量極少,反映的亦可能是感染者並不了解自己權益所在,或並不知曉申訴辦法的存在。因此中央政府或地方主管機關,都有必要在進行反歧視教育的同時,亦積極宣導相關申訴管道與機制。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居住與遷徒自由

【回應國家報告】
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權益 :回應國家報告第42頁第164段

台灣對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權益,仍然依循1980年代政策採取全面限制。但近年來隨著公衛水準與醫學科技的改善,世界各國對於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入境的規定不已有很大的改善,根據International AIDS Society(IAS)的The Global Database on HIV related travel restrictions調查192個國家的分析結果,強制要求外籍愛滋感染者離境的國家僅31個,短期(3個月以下)入境有相關管制的國家僅20個,台灣皆在這些國家之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台灣對於入境三個月以下的旅客,不會要求愛滋檢驗結果。但對過去已發現感染愛滋的名單(衛生署疾管局列管),雖可來台短期入境,但卻限制每季可申請一次十四天以內的短期簽證;三個月以上入境則需檢查或檢附檢驗報告,檢查或檢驗結果陽性反應者得令其出境。境內外籍配偶一旦發現感染愛滋,需立即離境,2001年修法若能證實是被本國籍配偶或是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始得申覆機會。

旅行、出國唸書、工作,對於很多人來說,是最基本的自由。但對於愛滋感染者而言,卻有重重的困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規定,唯有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等目的,才能限制個人的居住遷徙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號一般性意見(禁止歧視)第33段提及,國家往往藉口保護公眾健康而以一個人的健康為由限制人權,這種作為就是一種歧視。2010年1月5日聯合國愛滋防治計畫(UNAIDS)發出聲明表示,「禁止或限制愛滋病毒感染者入境的措施無益於公共衛生」,並再度呼籲「一切有著這類歧視性限制的國家採取行動,盡早除去」。現代醫療技術進步之後,愛滋病已成為一種慢性病,不再是像過去發病率、致命率那麼高,愛滋的防治不該也不會藉著限制感染者的自由而達成。

【結論與建議】
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 開放外籍愛滋感染者長期(三個月以上)入境之限制,入出境我國之外籍人士、大陸香港澳門等居民,皆無須檢驗愛滋。尊重愛滋感染者遷徙自由。
2. 強調並保障外國人與無戶籍國民於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因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應行之做法包括:應刪除簽證申請表上,要求申請者申報是否感染愛滋病毒之要求(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第二頁問題C);不應將感染者僅因其感染愛滋列入境管黑名單,致使每次申請簽證或入台時,遭受刁難。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驅逐外國人程序

【民間主動提出的議題】
外籍愛滋感染者遭驅離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對於入境居留達三個月以上之外籍人士,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提出HIV檢驗報告或對其作例行檢驗,一旦發現為陽性反應,主管機關即會通知外交部廢除其居留許可並驅逐出境,對於此類將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未給予其任何申訴程序,逕自將其驅逐出境之行外,嚴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3條之規定,但國家報告在本條項之檢討中,對本條例之內容隻字未提。

對於在境內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同條例第20條主管機關雖給與受本國籍配偶者傳染而得病之外籍人士、或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申覆之權利,但該條範圍過於狹隘,對於外籍人士僅限其被本國籍配偶傳染者始得申覆,符合要件者使得繼續居留,無法適用於所有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明顯有對待上之差別。此種差別僅僅以受感染之途徑為是否可得申覆之差別,進而影響到其是否可居留或是需被驅逐出境,造成重大差別,國家卻無法解釋此差別規定是否有正當理由。
而針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將愛滋作為驅逐出境之理由是否適當,本報告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之內容中加以檢討。

實際個案
泰國籍新移民配偶因被驗出感染HIV,面臨將被遣返的命運,本國籍妻子苦苦哀求能否幫忙不讓丈夫遣返出境,卻得不到相關單位的協助。由於台灣法令規定,一旦外籍人士被驗出患有愛滋病後就必須被遣返,致使許多家庭無以為繼。講求人權的台灣法令對外籍感染者的不友善,致一家團聚夢碎,望著茫然的夫婦檔,期待台灣政府能修正相關條文,保障外籍感染者在台之基本人權。

實際個案
阿維是來自緬甸的華僑,在拿到台灣身分證之後,回到緬甸認識其妻小雪,並育有一兒一女,1996年小雪因更換居留證時進行外籍人士健康檢查,被檢驗出感染HIV,阿維也一併被檢驗出感染。照法規小雪須被驅逐出境,但因為小雪的家人都在台灣,於是決定冒險逾期居留繼續在台照顧小孩及先生。2007年以後開放申覆,雖然小雪符合申覆條件,但衛生單位不願讓小雪留在臺灣境內申覆,堅持小雪需要離境後再提申覆。當時本個案家中經濟已越來越糟(無合法居留身分的小雪無力負擔就醫與持續服藥),遑論出境機票費用。2010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曾召開會議,為一批在台逾期居留的外籍愛滋配偶,提供為期三個月的全國醫療服務,並希望趁著協助過程中,遊說這些逾期居留者儘快離境,而非協助提起申覆。7712011年9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協助小雪再次送出申覆到衛生署,歷經了一些資料的確認、補件與說明,總算在2011年11月11日收到正式公文通知申覆通過。

【建議】
刪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與第19條。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隱私權

【民間主動提出的議題】
以公共衛生與醫療為名的隱私侵害作為

1. 同志捐血罪罰化
2011年3月,一名男同志遭檢察官以其於2010年1月間,明知自己有男性間性行為,「係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高危險群,本應注意其可能感染愛滋病毒⋯」,竟仍為捐血,釀成一死、一人感染愛滋病,乃以「過失致重傷害」罪名予以起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則批評該名男同志,明知違背捐血規定中的「同志捐血禁令」,竟未對捐血中心人員據實以告,更進一步指控該名男同志實欲以捐血達成篩檢愛滋之目的。但事實上,該名男同志原本即是長期的捐血者,並用匿名篩檢的方式,定期檢驗愛滋,此次捐血前就曾進行過匿名篩檢,得知結果為陰性。該名男同志是於2010年4月再次自行匿名篩檢時,才得知自己已感染愛滋,推測捐血當時可能正值檢驗的空窗期。

衛生署依《血液製劑條例》而訂定的「捐血者健康標準」,將「男性間性行為者」規定為「永不得捐血者」,較之「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者」僅「應暫緩捐血」,捐血規定對「男同志」採取更為嚴厲的態度。衛生署未以性行為實際是否安全(戴保險套)為斷,而直接認定「男性間性行為」均屬無例外的絕對危險行為。此一分類標準,顯示對同志的罪犯化(只要有同性間性行為者,即為非法捐血者),藉以迴避衛生主管機關在「用血安全」上所應負之責任。事實上,為了攸關全國人民健康福祉的「用血安全」問題,世界各國無不以科技所能及之最敏感技術為之,盡最大努力縮短病毒篩檢的空窗期,使國民用血安全獲得有效的保障。但當加拿大、美國、新加坡都已長期採用空窗期僅11天的NAT(核酸檢驗法)作為血液篩檢技術,衛生署仍以技術昂貴不符成本為由,拒絕換用NAT。

此一事件發生後,在行政院指示下,衛生署雖然表示將自2012年開始採行NAT,但仍究表達NAT將吸引高危險群大量利用捐血來進行愛滋篩檢的憂慮,試圖減輕國家保障血液安全的責任。事實上,不論是否從事「男性間性行為」,皆有感染並傳染愛滋之可能,妖魔化男同志以推卸衛生署確保用血安全之責任,並無法真正解決用血安全的問題。正當世界各國已逐漸解除「同志捐血禁令」之際,衛生署在「捐血者健康標準」中所顯現的心態,仍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之意旨背道而馳。國家不應干涉人民的自我認同及個人性傾向,並以性傾向作為國家起訴個人之犯罪原因,衛生署應撤銷告訴。

在Nowak《CCPR COMMENTARY》一書中第409頁至410頁,關於《公民與政治權立國際公約》第17條有關隱私權部分,作者曾引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所做出的判例(Toonen vs.Australia)指出將性認同本身做為一種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已經對於其隱私權造成侵犯,儘管該締約國(澳大利亞)表示這是基於公共衛生的理由,為了防治愛滋病的傳染等因素,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仍表示,將同性戀行為做為刑事罪刑本身,並不是恰當手段,也跟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一貫所推廣的愛滋防治教育理念背道而馳。

2. 健保卡註記愛滋政策
台灣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於2004年開始全面以IC卡取代紙卡。鑑於IC晶片在個人醫療資訊的蒐集、揭示、使用、轉移、貯存與銷毀等各方面皆與紙卡大不相同,在社會污名化特定疾病的社會現實環境中,引起個資外洩將侵害特定疾病患者權益的不安,「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應此而生,次年與健保局達成「特殊疾病患者,經病患個人要求,疾病相關醫療資訊,可不登錄於健保IC卡」之共識。共識原則適用至今,雖非絕無障礙,但大抵可行。

2011年8月底,台大醫院與成大醫院爆發誤植愛滋器官事件,一名愛滋感染者的器官被移植於五位受贈者身上,受贈者面臨感染愛滋的極大風險,社會譁然。輿論指責愛滋醫療資訊過於隱密,使醫事人員求證不易,亦未能再次稽核,導致此次不幸的錯誤移植事件發生。

媒體添柴加火,民眾不明所以卻恐慌無比,器官受贈者與醫事人員(事實上,媒體報導中,幾乎日日有醫事人員投稿,要求醫事人員有權知悉病人愛滋資訊)被塑造為愛滋隱私受到過度保護的受害者。幾位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發言關切,立委表態應修法使醫事人員得以便利查詢個人愛滋資訊,監委則開始追究主管機關維護愛滋資訊政策之錯誤。社會輿論更出現應於健保卡註記愛滋之議。在防疫應維持高度謹慎的考量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最終表態反對於健保卡上註記愛滋,擔心將因此使醫護人員鬆懈誤判而忽略了尚未列管的感染者,疾管局同意提供疾管局之愛滋資料予器官移植捐贈中心進行比對,但強調防止誤植愛滋器官的關鍵還是在於移植前「檢驗」的把關。

【結論與建議】
有關性認同(自我認同)的除罪化,民間社團認為:衛生署應修正《捐血者健康標準》中永不得捐血者之規定,以「可能傳染病毒的危險行為」取代「男性間性行為者」。

兩公約條文: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享有最高標準健康之權利

【回應國家報告】
愛滋感染者之歧視:回應國家報告第69頁第247段;第73頁第251段

國家報告內雖聲稱「有關就業權保障,醫事機構應依勞工相關規定辦理勞工體檢,不得將愛滋病毒檢驗列為例行檢查項目,且抽取血液進行愛滋病毒檢驗,應踐行衛教及告知同意程序,並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第三人,違者處予罰鍰。」但是企業與醫療院所違法情況,時有所聞。

另外,台灣對外籍人士採取嚴格並具有歧視性的體檢要求,一旦檢查陽性即予以強制遣返。即使外籍配偶亦需提出證明被台籍配偶感染,才得居留並享有治療之權利,徒增弱勢家庭之負擔,並有拆散家庭之可能。此外,亦發生同時為身心障礙者又為愛滋感染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申請居家照護,經地方政府核可後,卻發生無居家關懷員願意提供服務之情形; 公務人員亦因懼怕感染愛滋病毒,拒絕訪視。上述種種除凸顯法律與執行間之落差,更重要的是,暴露出一般民眾與公務人員對愛滋病之認識極為不足,對愛滋感染者之歧視仍然相當歧視之法律。

最後,在愛滋感染者之治療方面,國家報告稱「抗逆轉錄病毒藥物,由政府以公務預算支付,病患無需自費」,但衛生署研擬部分負擔之方案,未來是否享此保障,不無疑慮。世界衛生組織曾指出,由政府提供免費醫療大大有助於防疫工作。我們敦促政府,在更動愛滋藥物提供機制前,必須嚴肅將愛滋感染者之人口學特性(包括社會階層)等列入考慮。若部分分擔機制對感染者與罹病者,造成重大經濟壓力,致延誤用藥時機,將嚴重斲喪愛滋防疫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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