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9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103年12月經立法院司法與衛環聯席會議初審過關。
本條例自84年立法以來,雖對增強兒少保護意識有所助益,然經歷6次修正後,仍存在為人詬病的釣魚條款,以及干涉成人言論自由、製造文字獄等諸多現象。
我們雖肯認兒少不應受性剝削,然本次草案中將「性交易」之相關處罰全面擴張為對「性剝削」之處罰,不但用語模糊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更將擴大處罰至諸多並不會導致兒少受害之行為。
以本條例第29條為例,過往即有「張貼暗示與成年人性交易之訊息」處罰竟比「與未滿十八歲者性交易」嚴重之問題。若依草案而將處罰範圍擴大至「性剝削」,將導致「張貼拍攝成年人裸照之訊息」即可入罪之荒謬情形。
此舉非但未讓本條例回歸立法原意,亦未解決舊條例遺留的問題,對此,我們深表遺憾與痛心,同時我們有下列訴求:
1、立即暫停審議院總1601號兒少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同時邀集相關團體並聽取相關建議。
2、警政署應立即暫停以兒少條例作為技術性釣魚之法源依據,同時條例修正前應公布其標準流程及要件
聯合聲明單位: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殘酷兒展異團、台灣殘障希望工程協會、性別公民陣線、台灣彩虹公民行動協會、台灣綠色酷兒協會、兒少條例冤案平反委員會、校園同志甦醒日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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