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5

【公告】愛滋修法聯盟:給在台外籍朋友的重要訊息(請協助轉貼)

以下訊息提供中文、英文、日文、泰文、印尼文、馬來西亞文、菲律賓文、法文、越南文、緬甸文等不同語文版本,感謝翻譯的朋友義務協助。
敬請協助轉載、分享至在台外籍朋友看得到的網站、粉絲頁、社團或刊物,或是轉告給你所認識的在台外籍朋友。

(PS:7/8增加越南文翻譯,7/21增加緬甸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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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我們是一群關心愛滋感染者權益的民間非營利機構,為了改善愛滋人權而組成「愛滋修法聯盟」。過去一年以來參與推動「愛滋條例」的修法工作,在修法後,更關心非本國籍感染者的權益,因此聯合發佈此重要訊息。希望台灣有關非本國籍服務機構、團體能協助傳遞這個重要訊息給可能需要幫助的非本國籍朋友。也希望閱讀此訊息的台灣朋友,能將訊息傳遞給你身邊的非本國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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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已於2015年1月20日三讀通過「愛滋條例」(正式法律名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法,經總統府於2015年2月4日正式公告,取消外籍感染者出入境台灣的限制。原舊條文中,在台灣的外籍朋友檢驗出感染HIV會遭到遣返出境的規定,已經廢除。

對於因舊法而有違法滯台事實者,將提供未來可合法留台機會。如果您是「外籍愛滋感染者,之前未依規定離開台灣,而目前仍滯留在台灣」的朋友,例如:您當初來台求學或工作,後來發現感染愛滋,但一直留在台灣;請您儘快主動與以下機構聯絡,將提供您相關諮詢及協助;並且,除非有您的同意,我們絕不會向外提交您的任何個人資料,包含您的姓名、聯絡電話與目前在台居住地等等,請安心與我們聯繫。

若您有熟悉的民間愛滋服務組織,也可以直接與他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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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Persons with HIV/AIDS Rights Advocacy Association of Taiwan)

電話:02-2550-5963

E-mail:praatw@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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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

這個因為法律修訂而出現的合法居留機會,只開放一年期限,預計在2016年01月終止;但轉換過程有很多事要做,請儘快與以上機構聯繫,不要等待。

希望在台外籍感染者都可以在一年內順利轉換為合法居留,不論未來您的生涯規劃是什麼,都可以合法順利的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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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愛滋修法聯盟 The HIV/AIDS Alliance to amend the law

組成團體: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Persons with HIV/AIDS Rights Advocacy Association of Taiwan)、台灣露德協會(Taiwan Lourdes Association)、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Taiwan Tongzhi Hotline Association)、台灣愛滋病學會(Taiwan AIDS Society)、台灣關愛之家協會(Harmony Home Association Taiwan)、帕斯提聯盟(Positive Alliance)、小YG聯盟(Junior Young Gay Action Alliance)、台灣愛之希望協會(Taiwan Love and Hope Association)、台灣基地協會(Taiwan GDi Association)、台灣世界快樂聯盟(Taiwan World HIV/AIDS Happy Association)、台灣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Taiwan Alliance for Migrants Living with HIV/A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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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中華民國總統府官網公告

「增訂、刪除並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條文」

公告網址 http://goo.gl/FnGD7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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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Important Info for Foreign Friends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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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various

2012-07-05

【台灣/外籍感染者權益】120705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持有各種證件外籍感染者居留權益

到底在台灣持有哪些證件實際上還是會發生因感染愛滋而被限制居留的事情呢?以下是甜不辣小秘書珈語,根據實務經驗以及法規規定整理的資料:

1.團聚/依親簽證:
沒通過申覆者,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規定,是可以註銷在臺的相關居留證件,並驅逐出國。

2.外僑居留證:
沒通過申覆者,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可以不許可繼續在臺居留,也一樣可以有驅逐出國的權限。但已經懷孕的愛滋感染者可以短期的給予居留許可。

3.台灣地區居留證、台灣地區定居證:
拿這個證件的朋友,通常都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無戶籍的朋友,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1條,可以不許可申請居留與定居,且是可以「強制出國」。但有通過申覆者、或者因僑居地區特殊狀況,出國影響到期生命危險者,是可予以裁量的。也就是說,現實上有些人可能會被強制出國,有些人不會,要視個別狀況而定,沒有一定的通則。但是依法來說,移民署是有權限將一個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的!

4.外僑永久(長期)居留證:
拿這個證件的朋友,還是具有外國國籍,因此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項第2款規定,還是可以將其驅逐出國的!

所以,這樣看上去,除非可以透過向衛生署申覆,取得一個對愛滋居留的免責權,不然,拿任何的證件在台灣生活,都還是會發生有法可循可以禁止居留跟驅逐出國的狀況歐!

本文原刊於:2012/7/5 台灣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Taiwan Alliance for Migrants Living with HIV/AIDS)臉書網頁:
http://www.facebook.com/tamlha/posts/45728329096339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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