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4

【中國/婦女愛滋】120604 中國婦女報:HIV經配偶傳播上升 女性感染風險大於男性

2012年06月04日 來源:中國婦女報

6月1日,中國疾病控制中心性病愛滋病預防控制中心在京發布《愛滋病經配偶間傳播現狀及對應策略研究報告》。報告顯示,經配偶間傳播的HIV感染者和病人數量呈上升趨勢,以男傳女為主;女性配偶性關係相關權力低於男性,加大了女性陰性配偶經配偶間傳播感染HIV的風險。

該研究由聯合國婦女署、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提供支持,2011年在雲南、河南、四川、廣西和重慶的六個縣(市)進行了調查,考慮到樣本量和調查可操作性原因,除重慶外均選擇在農村地區進行調查。調查包括對疫情數據庫和HIV傳播模式的分析;771對HIV單陽夫婦的定量調查(其中72.2%為男陽女陰)等內容。

“HIV經配偶間傳播有上升趨勢。”中國疾控中心性愛中心政策研究與信息室副研究員徐鵬說,疫情庫數據分析結果顯示,在雲南、四川、 河南、廣西和重慶的調查地區,經配偶間傳播感染HIV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分別從2004年的1.29%、0.78%、3.39%、0.86%和2.33%上升到2011年(截至7月底)的11.79%、10.91%、20.00%、 12.51%和8.27%。

報告顯示,在HIV經配偶間傳播的情況中,女性感染的風險和所受影響都比男性大。調查地區(雲南、四川、廣西、河南和重慶)已婚有配偶的感染者和病人中,男性的數量分別是女性的2.3倍、3.1倍、2.3倍、1.2倍和2.1倍;經配偶間傳播感染HIV的女性分別是男性的6.6倍、2.1倍、5.1倍、1.1倍和2.9倍。

“如果HIV感染者配偶能儘早知道配偶已經感染HIV,堅持使用安全套,夫妻雙方關係平等,能夠降低HIV經配偶間傳播的風險。”徐鵬說。

研究報告的結果並不樂觀。報告顯示,HIV單陽家庭(男陽女陰)中,在是否發生性行為與是否使用安全套方面,通常都是男性更具有決定權,分別是62.2%和55.3%。而在過去的1年裡,單陽家庭(男陽女陰)中,有31.6%的女性經歷過配偶(感染者)施加的強迫性性行為。

研究報告還顯示,得知配偶感染後,大部分HIV單陽夫妻減少了性行為頻次,但安全套堅持使用率仍不高。性行為頻率、文化程度、相關知識、安全套的可及性、文化習俗和有無子女都是安全套堅持使用率的重要影響因素。此外,調查地區由感染者本人告知配偶的比例不高,告知方式受到性別、感染途徑及當地政策的影響。女性陰性配偶對HIV配偶間傳播的相關知識的知曉率均低於男性陰性配偶。

報告建議,應進一步提高愛滋病高危人群綜合干預服務的可及性,增強感染者和病人保護其配偶/固定性伴的意識,提高女性在兩性關係中的自我保護能力;預防HIV配偶間傳播的工作可重點傾向於單陽家庭中的女性陰性配偶,可針對男女性別差異設計宣傳材料和開發傳播策略;應增強男性感染者/病人性別平等的意識,引導男性感染者在家庭中承擔起預防愛滋病配偶間傳播的主要責任。

報告還建議,在反歧視和隱私保護的原則下,應針對高危人群進行早期干預,根據各地區不同的情況(如經濟、文化、語言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策略措施;在針對性的預防策略中,應增加降低感染者/病人女性陰性配偶HIV感染風險的內容;政府應該促進以社區為基礎,提高HIV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諮詢和檢測;為預防HIV配偶間傳播,促進夫妻間安全性行為,干預項目應參考世界衛生組織2012年最新的國際指南,進一步擴大對單陽家庭的感染者/病人的治療。

新聞出處http://acwf.people.com.cn/GB/18064665.html

日前市府社會局竟找來內政部移民署,要求不得再轉介個案給關愛之家,並必須把現有個案轉出,人權團體怒轟北市府「天龍國好大官威」。(余志偉攝)延伸閱讀:
120308 鉅亨網:避孕可防愛滋?別陷入三大迷思/聯合報:避孕不等同預防愛滋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39162249471&myarea=2&page=3
110925 南洋網:馬來西亞每天10人染愛滋 家庭主婦感染率比性工作者高5倍
http://www.nanyang.com/node/385290?tid=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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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2

【臺灣/愛滋治療新規】120601 疾管局新聞稿:愛滋藥物給付新制 愛滋病用藥 高價者需先審查

疾管局6月1日起實施「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使用規範」,多元調整控制愛滋醫療費用成長,有效降低社會成本
疾管局新聞稿

根據疾病管制局統計,自民國73年截至100年底,本國籍通報感染愛滋病人數達22,020人,其中存活者18,631人,已有10,681人接受雞尾酒療法治療,100年愛滋醫療費用高達27億元,造成政府嚴重的財政負擔。為了兼顧財政預算及感染者的醫療權益,疾管局自6月1日起實施「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使用規範」方案;比照健保局抗生素使用原則,以價廉同療效藥物為優先使用,6月1日以後,若感染者首次使用較高額(每月藥價20,500元以上)的處方,則須先送疾管局審查後才得以使用。

我國自86年起提供愛滋感染者免費雞尾酒治療(HAART),愛滋的致死率已明顯下降。藥物並非萬靈丹,開始服藥後,須天天服藥,終身不可中斷,一旦中斷就可能產生抗藥性,且須承受藥物所產生的副作用及生活上的不便,疾管局呼籲,民眾切勿認為感染愛滋後,因有藥物可以治療而忽略預防的重要性,直到發現自己感染愛滋才後悔莫及。疾管局提醒,要避免自身陷入感染愛滋的風險,才是最好的預防策略。

愛滋病是一種因病毒而引起的疾病,主要是經由不安全的性行為、共用針具等方式傳染。為了您的自身安全,性行為時應全程正確使用保險套及避免與他人共用針具;已感染者亦應遵從醫囑,按時服藥,不從事危險行為,以避免傳染他人。疾管局呼籲,早期發現,早期治療,請民眾至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愛滋病指定醫院及各匿名篩檢點接受愛滋篩檢服務。欲知詳細篩檢地點,可上該局網站(www.cdc.gov.tw)或撥打國內免付費之民眾疫情通報及關懷專線1922洽詢,如話機無法撥打簡碼電話號碼,請改撥0800-001922防疫專線。

新聞稿出處http://www.cna.com.tw/postwrite/P4/106395.aspx

SongYY補充說明
1.和舊制相同,感染者仍無需自行負擔藥價,藥價全額由疾管局自國家預算中補助。
2.新制目前影響為首次用藥者
3.關於每月藥價20500元之內的用藥組合到底有哪些,可參考權促會網站的整理:
http://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285
4.由新聞可知,藥商訂定之高藥價實為愛滋防疫工作一大阻礙,特別是「治療即預防」已被認為是有效防治策略的今日。藥價相關議題可參見延伸閱讀:《愛滋感染者權益兩座大山難越 社會恐慌、跨國藥廠利益》。

Logo延伸閱讀
111220 苦勞網:愛滋感染者權益兩座大山難越 社會恐慌、跨國藥廠利益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112210338368&myarea=2&pag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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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1

【中國/防治策略】120531 生物通:中國教授尚紅、張林琦發表《Nature》文章 評論中國愛滋病狀況

來自瀋陽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尚紅教授和清華大學的張林琦教授在5月30日的《自然》(Nature)雜誌上發表了一篇題為“HIV prevention: Bring safe sex to China” (愛滋病毒預防:將安全的性帶到中國)的評論文章,就目前中國由同性戀導致的愛滋病流行狀況及相關政策與措施展開了討論,並提出了一些建議。

作者們在文章談到在中國討論性,尤其是同性戀是一個會令人感到不自在的話題,這也是涉及到HIV的一個重大問題。在中國據估計有1800萬男性有同性性行為,他們面臨的健康風險正日益增加。在所有報導的HIV病例中同性戀者間的傳播還在繼續增長,從10年前開始對這一群體的HIV進行監控,數據表示從2005年以前的0.3%增長至了2011年超過13.7%。在男同性戀者間HIV的傳播以驚人的速度蔓延,遠超過其他的高危人群例如靜脈注射吸毒者和以前的商業獻血者。

由於在中國同性戀者承受著來自家人和朋友的壓力,從而隱瞞自己的同性戀身份。據調查在中國由多達31.2%的男同性戀與異性結婚。中國人在談論同性戀時會感到尷尬,性通常被認為是極端個人隱私的事情,很少直接或公開提及。這種觀念導致了對於HIV感染者普遍的歧視。在中國對於年輕人缺乏廣泛的性教育,關於HIV傳播的流行病學數據也比較匱乏。這樣使得一部分個體不敢去尋求HIV信息資源或進行測試,以及諮詢中心。上述因素綜合之下,同性戀間HIV感染率激增也就不是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情了。

作者們認為這種趨勢不應該再繼續。中國的決策者、公共衛生研究人員、醫生、教育工作者和社區負責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著必須走到一起來推廣教育,尤其是針對男同性戀著,在這些人因無知和恐懼成為感染者之前讓他們了解HIV的預防和治療。作者們還認為要控制HIV在高危人群的傳播,歸根結底要是要突破對於性、同性戀和尤其是HIV感染者的歧視。

首先,在政策方面。在過去的10年中國政府在對HIV的研究、同性戀預防和治療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然而消除歧視的措施還做的不夠,還沒有相關的具體政策出台保障HIV陽性個體不遭受區別對待。此外,還需規定HIV感染者必須將其感染HIV的情況告知他們的醫生和伴侶。

其次,衛生專業人員包括研究人員和醫務工作者必須開展跨學科合作,更好地確定HIV的蔓延的地區及方式,將這些數據轉化為公共健康應用。為此,需要開展更多的HIV檢測,更好的了解所必需的預防和治療干預措施。讓更多的男同性戀者了解到獲得這些服務的途徑,相關社區提供有針對性的檢測和諮詢。

只有通過政策、規劃、研究和臨床領域協同努力,新的感染才會明顯受到抑制。當前一些困難是難以逾越的,但是這些需要從現在開始協調行動。

文章出處:http://www.ebiotrade.com/newsf/2012-5/2012531105636818.htm

Logo延伸閱讀
120530 Nature原始論文:HIV prevention: Bring safe sex to China
http://www.nature.com/nature/journal/v485/n7400/full/485576a.html
120513 聯合報即時新聞:中國大陸愛滋防治策略錯誤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516232315218&myarea=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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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7

【台灣/愛滋人權】120522 2011年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節錄愛滋人權部份

SongYY說明:4月底,總統馬英九公佈台灣首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以下簡稱為兩公約國家報告),被許多團體批評為「粉飾太平、避重就輕」。一個月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22日召開記者會,公佈63個民間團體撰寫的「影子報告」,厚達3百多頁,內容企圖填補官方版的不足,陳列官方忽略的事例,呈現台灣真實的人權狀況。以下便節錄影子報告中有關愛滋人權的部份。(影子報告全文下載網站 http://ppt.cc/@A!G)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條、第26條:反歧視與平等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反歧視與平等權

【回應國家報告】
愛滋感染者隱私曝光遭致工作權不保:回應國家報告第13頁第44段

國家人權報告中,關於愛滋感染者權益之保障,僅列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給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如感染者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時,得依該辦法,於事實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訴。《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自2007年修正公布以來到2011年7月,感染者因權利受損而申訴之案件僅有6件,此稀少數字所反映法律保障與執行面的落差;法律對於在這個社會中備受污名的愛滋感染者,能尋求救濟與保障的資源與管道其實大為不足。

就業歧視之實務案例
黃先生為愛滋感染者,透過友人介紹,他來到某家公司面試並獲得工作機會。而後公司安排體檢,在員工體檢表中赫然看到愛滋也在受檢項目之內。黃先生擔心感染身份曝光及被友人知道,難過地離開體檢單位,也放棄了剛應徵上的工作。他心中很徬徨,下一份工作是否也會發生相同的情況?

就業歧視之實務案例:
20多歲的小瑜是個愛滋感染者。2009年11月下旬,她應徵獲派到一家醫院當清潔工,她第一天上工下班時收到清潔公司發的體檢表,裡面有愛滋病毒檢查,她隔天告訴公司她是愛滋感染者,不料公司竟要她立刻交回所有工作配備,她上班一天半就因此被解僱。
本案向北市衛生局申訴成立後,因該清潔公司未能於期限內與當事人達成和解,所以處30萬元罰緩。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雖明文保障感染者之工作權益,不得予以歧視,同條例第23條並規定確認申訴成立後,違反者應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前開條例2008年發布之子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7條雖明訂申訴程序與機制。惟在實務處理上,申訴成立後尚以當事人是否和解作為裁罰的判斷標準,故亦有案例雖然申訴成立,衛生局卻以雙方和解為由不予開罰。法規實施初期,亦曾發生地方主管機關拒絕告知申訴人申訴處理結果。申訴辦法的本意是在確立是否有歧視的情形發生,若對於違法者未能給予應有的處罰,則難以致力達到愛滋平權的目標。

對愛滋感染者而言,隱私的保障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議題。在職場中,除了愛滋感染者的身分曝光,因而受到公司歧視而被迫離職之外。縱使公司不予解僱,也可能因感染身分在公司內部受到流言蜚語,逼迫感染者主動離職。因此,實際上要保障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就應該要事先禁止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體檢項目。現行條例雖然明文保障工作權,但對於如何保障卻模糊不清,而難以運用。若在勞資雙方權力強烈不均等的關係下,公司若要求員工體檢愛滋病毒,感染者難以拒絕,更容易因體檢資訊不當處理造成身分曝光,影響其工作的權利。

除了未曝光的愛滋感染者如何保障其隱私,以免進一步侵害其家庭團聚、工作、受教、就醫等延伸性的人權外,另外有一群協助弱勢愛滋感染者者的社會團體,也往往易受到一般民眾的誤解和排斥,例如以下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事件。

實務案例
居住歧視—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事件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下稱關愛之家),2005年6月於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租屋收容20多位愛滋感染者,經警方不慎將消息傳出,隨即遭該社區居民反彈,以社區規約中規定「不得從事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之業務」,要求關愛之家於三個月內遷離。經關愛之家拒絕後,該社區管委會於同年10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2006 年10 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以該規約僅是限制「從事收容或安置之業務」,而非限制愛滋感染者之居住自由,且為保障再興社區居民免受愛滋感染者對其生理或心理衛生健康之威脅,判決關愛之家一審敗訴,必須遷離該社區。
2007年,因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通過,依據本法意旨本案於二審時,高等法院即認社區規約排除法定傳染病愛滋感染者之收容,有違法律保障感染者權益,判決再興社區敗訴。
關愛之家雖獲得勝訴,卻也因感染者消息曝光,造成社區居民恐慌與排斥,為保護感染者不受排斥的安居權利,在本案定讞前,關愛之家的重症感染者早已先遷往他處,原址轉型為更生婦女與愛滋寶寶的婦幼庇護中心

【結論及建議】
健全愛滋感染者遭受歧視的申訴管道
在愛滋感染者就業歧視方面,應事先落實避免不必要之體檢,以加強對隱私權之保障。
歧視愛滋感染者申訴與處罰本意在確立及防止歧視行為,應與歧視人與被歧視人是否達成和解脫鉤,歧視人與被歧視人是否私下和解,不應干涉案件之審議與決定,同時申訴管道進度及處理方式均應透明化,使得申訴人可以查詢進展及裁罰結果,以落實確實的救濟。
此外,申訴案件數量極少,反映的亦可能是感染者並不了解自己權益所在,或並不知曉申訴辦法的存在。因此中央政府或地方主管機關,都有必要在進行反歧視教育的同時,亦積極宣導相關申訴管道與機制。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居住與遷徒自由

【回應國家報告】
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權益 :回應國家報告第42頁第164段

台灣對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之入境權益,仍然依循1980年代政策採取全面限制。但近年來隨著公衛水準與醫學科技的改善,世界各國對於非本國籍愛滋感染者入境的規定不已有很大的改善,根據International AIDS Society(IAS)的The Global Database on HIV related travel restrictions調查192個國家的分析結果,強制要求外籍愛滋感染者離境的國家僅31個,短期(3個月以下)入境有相關管制的國家僅20個,台灣皆在這些國家之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台灣對於入境三個月以下的旅客,不會要求愛滋檢驗結果。但對過去已發現感染愛滋的名單(衛生署疾管局列管),雖可來台短期入境,但卻限制每季可申請一次十四天以內的短期簽證;三個月以上入境則需檢查或檢附檢驗報告,檢查或檢驗結果陽性反應者得令其出境。境內外籍配偶一旦發現感染愛滋,需立即離境,2001年修法若能證實是被本國籍配偶或是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始得申覆機會。

旅行、出國唸書、工作,對於很多人來說,是最基本的自由。但對於愛滋感染者而言,卻有重重的困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規定,唯有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等目的,才能限制個人的居住遷徙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號一般性意見(禁止歧視)第33段提及,國家往往藉口保護公眾健康而以一個人的健康為由限制人權,這種作為就是一種歧視。2010年1月5日聯合國愛滋防治計畫(UNAIDS)發出聲明表示,「禁止或限制愛滋病毒感染者入境的措施無益於公共衛生」,並再度呼籲「一切有著這類歧視性限制的國家採取行動,盡早除去」。現代醫療技術進步之後,愛滋病已成為一種慢性病,不再是像過去發病率、致命率那麼高,愛滋的防治不該也不會藉著限制感染者的自由而達成。

【結論與建議】
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 開放外籍愛滋感染者長期(三個月以上)入境之限制,入出境我國之外籍人士、大陸香港澳門等居民,皆無須檢驗愛滋。尊重愛滋感染者遷徙自由。
2. 強調並保障外國人與無戶籍國民於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因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應行之做法包括:應刪除簽證申請表上,要求申請者申報是否感染愛滋病毒之要求(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第二頁問題C);不應將感染者僅因其感染愛滋列入境管黑名單,致使每次申請簽證或入台時,遭受刁難。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驅逐外國人程序

【民間主動提出的議題】
外籍愛滋感染者遭驅離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對於入境居留達三個月以上之外籍人士,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提出HIV檢驗報告或對其作例行檢驗,一旦發現為陽性反應,主管機關即會通知外交部廢除其居留許可並驅逐出境,對於此類將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籍人士,未給予其任何申訴程序,逕自將其驅逐出境之行外,嚴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3條之規定,但國家報告在本條項之檢討中,對本條例之內容隻字未提。

對於在境內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同條例第20條主管機關雖給與受本國籍配偶者傳染而得病之外籍人士、或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申覆之權利,但該條範圍過於狹隘,對於外籍人士僅限其被本國籍配偶傳染者始得申覆,符合要件者使得繼續居留,無法適用於所有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明顯有對待上之差別。此種差別僅僅以受感染之途徑為是否可得申覆之差別,進而影響到其是否可居留或是需被驅逐出境,造成重大差別,國家卻無法解釋此差別規定是否有正當理由。
而針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將愛滋作為驅逐出境之理由是否適當,本報告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之內容中加以檢討。

實際個案
泰國籍新移民配偶因被驗出感染HIV,面臨將被遣返的命運,本國籍妻子苦苦哀求能否幫忙不讓丈夫遣返出境,卻得不到相關單位的協助。由於台灣法令規定,一旦外籍人士被驗出患有愛滋病後就必須被遣返,致使許多家庭無以為繼。講求人權的台灣法令對外籍感染者的不友善,致一家團聚夢碎,望著茫然的夫婦檔,期待台灣政府能修正相關條文,保障外籍感染者在台之基本人權。

實際個案
阿維是來自緬甸的華僑,在拿到台灣身分證之後,回到緬甸認識其妻小雪,並育有一兒一女,1996年小雪因更換居留證時進行外籍人士健康檢查,被檢驗出感染HIV,阿維也一併被檢驗出感染。照法規小雪須被驅逐出境,但因為小雪的家人都在台灣,於是決定冒險逾期居留繼續在台照顧小孩及先生。2007年以後開放申覆,雖然小雪符合申覆條件,但衛生單位不願讓小雪留在臺灣境內申覆,堅持小雪需要離境後再提申覆。當時本個案家中經濟已越來越糟(無合法居留身分的小雪無力負擔就醫與持續服藥),遑論出境機票費用。2010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曾召開會議,為一批在台逾期居留的外籍愛滋配偶,提供為期三個月的全國醫療服務,並希望趁著協助過程中,遊說這些逾期居留者儘快離境,而非協助提起申覆。7712011年9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協助小雪再次送出申覆到衛生署,歷經了一些資料的確認、補件與說明,總算在2011年11月11日收到正式公文通知申覆通過。

【建議】
刪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與第19條。

兩公約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隱私權

【民間主動提出的議題】
以公共衛生與醫療為名的隱私侵害作為

1. 同志捐血罪罰化
2011年3月,一名男同志遭檢察官以其於2010年1月間,明知自己有男性間性行為,「係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高危險群,本應注意其可能感染愛滋病毒⋯」,竟仍為捐血,釀成一死、一人感染愛滋病,乃以「過失致重傷害」罪名予以起訴。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則批評該名男同志,明知違背捐血規定中的「同志捐血禁令」,竟未對捐血中心人員據實以告,更進一步指控該名男同志實欲以捐血達成篩檢愛滋之目的。但事實上,該名男同志原本即是長期的捐血者,並用匿名篩檢的方式,定期檢驗愛滋,此次捐血前就曾進行過匿名篩檢,得知結果為陰性。該名男同志是於2010年4月再次自行匿名篩檢時,才得知自己已感染愛滋,推測捐血當時可能正值檢驗的空窗期。

衛生署依《血液製劑條例》而訂定的「捐血者健康標準」,將「男性間性行為者」規定為「永不得捐血者」,較之「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者」僅「應暫緩捐血」,捐血規定對「男同志」採取更為嚴厲的態度。衛生署未以性行為實際是否安全(戴保險套)為斷,而直接認定「男性間性行為」均屬無例外的絕對危險行為。此一分類標準,顯示對同志的罪犯化(只要有同性間性行為者,即為非法捐血者),藉以迴避衛生主管機關在「用血安全」上所應負之責任。事實上,為了攸關全國人民健康福祉的「用血安全」問題,世界各國無不以科技所能及之最敏感技術為之,盡最大努力縮短病毒篩檢的空窗期,使國民用血安全獲得有效的保障。但當加拿大、美國、新加坡都已長期採用空窗期僅11天的NAT(核酸檢驗法)作為血液篩檢技術,衛生署仍以技術昂貴不符成本為由,拒絕換用NAT。

此一事件發生後,在行政院指示下,衛生署雖然表示將自2012年開始採行NAT,但仍究表達NAT將吸引高危險群大量利用捐血來進行愛滋篩檢的憂慮,試圖減輕國家保障血液安全的責任。事實上,不論是否從事「男性間性行為」,皆有感染並傳染愛滋之可能,妖魔化男同志以推卸衛生署確保用血安全之責任,並無法真正解決用血安全的問題。正當世界各國已逐漸解除「同志捐血禁令」之際,衛生署在「捐血者健康標準」中所顯現的心態,仍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之意旨背道而馳。國家不應干涉人民的自我認同及個人性傾向,並以性傾向作為國家起訴個人之犯罪原因,衛生署應撤銷告訴。

在Nowak《CCPR COMMENTARY》一書中第409頁至410頁,關於《公民與政治權立國際公約》第17條有關隱私權部分,作者曾引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所做出的判例(Toonen vs.Australia)指出將性認同本身做為一種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已經對於其隱私權造成侵犯,儘管該締約國(澳大利亞)表示這是基於公共衛生的理由,為了防治愛滋病的傳染等因素,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仍表示,將同性戀行為做為刑事罪刑本身,並不是恰當手段,也跟世界衛生組織與聯合國一貫所推廣的愛滋防治教育理念背道而馳。

2. 健保卡註記愛滋政策
台灣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於2004年開始全面以IC卡取代紙卡。鑑於IC晶片在個人醫療資訊的蒐集、揭示、使用、轉移、貯存與銷毀等各方面皆與紙卡大不相同,在社會污名化特定疾病的社會現實環境中,引起個資外洩將侵害特定疾病患者權益的不安,「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應此而生,次年與健保局達成「特殊疾病患者,經病患個人要求,疾病相關醫療資訊,可不登錄於健保IC卡」之共識。共識原則適用至今,雖非絕無障礙,但大抵可行。

2011年8月底,台大醫院與成大醫院爆發誤植愛滋器官事件,一名愛滋感染者的器官被移植於五位受贈者身上,受贈者面臨感染愛滋的極大風險,社會譁然。輿論指責愛滋醫療資訊過於隱密,使醫事人員求證不易,亦未能再次稽核,導致此次不幸的錯誤移植事件發生。

媒體添柴加火,民眾不明所以卻恐慌無比,器官受贈者與醫事人員(事實上,媒體報導中,幾乎日日有醫事人員投稿,要求醫事人員有權知悉病人愛滋資訊)被塑造為愛滋隱私受到過度保護的受害者。幾位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發言關切,立委表態應修法使醫事人員得以便利查詢個人愛滋資訊,監委則開始追究主管機關維護愛滋資訊政策之錯誤。社會輿論更出現應於健保卡註記愛滋之議。在防疫應維持高度謹慎的考量下,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最終表態反對於健保卡上註記愛滋,擔心將因此使醫護人員鬆懈誤判而忽略了尚未列管的感染者,疾管局同意提供疾管局之愛滋資料予器官移植捐贈中心進行比對,但強調防止誤植愛滋器官的關鍵還是在於移植前「檢驗」的把關。

【結論與建議】
有關性認同(自我認同)的除罪化,民間社團認為:衛生署應修正《捐血者健康標準》中永不得捐血者之規定,以「可能傳染病毒的危險行為」取代「男性間性行為者」。

兩公約條文: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享有最高標準健康之權利

【回應國家報告】
愛滋感染者之歧視:回應國家報告第69頁第247段;第73頁第251段

國家報告內雖聲稱「有關就業權保障,醫事機構應依勞工相關規定辦理勞工體檢,不得將愛滋病毒檢驗列為例行檢查項目,且抽取血液進行愛滋病毒檢驗,應踐行衛教及告知同意程序,並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第三人,違者處予罰鍰。」但是企業與醫療院所違法情況,時有所聞。

另外,台灣對外籍人士採取嚴格並具有歧視性的體檢要求,一旦檢查陽性即予以強制遣返。即使外籍配偶亦需提出證明被台籍配偶感染,才得居留並享有治療之權利,徒增弱勢家庭之負擔,並有拆散家庭之可能。此外,亦發生同時為身心障礙者又為愛滋感染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申請居家照護,經地方政府核可後,卻發生無居家關懷員願意提供服務之情形; 公務人員亦因懼怕感染愛滋病毒,拒絕訪視。上述種種除凸顯法律與執行間之落差,更重要的是,暴露出一般民眾與公務人員對愛滋病之認識極為不足,對愛滋感染者之歧視仍然相當歧視之法律。

最後,在愛滋感染者之治療方面,國家報告稱「抗逆轉錄病毒藥物,由政府以公務預算支付,病患無需自費」,但衛生署研擬部分負擔之方案,未來是否享此保障,不無疑慮。世界衛生組織曾指出,由政府提供免費醫療大大有助於防疫工作。我們敦促政府,在更動愛滋藥物提供機制前,必須嚴肅將愛滋感染者之人口學特性(包括社會階層)等列入考慮。若部分分擔機制對感染者與罹病者,造成重大經濟壓力,致延誤用藥時機,將嚴重斲喪愛滋防疫努力。

Logo延伸閱讀:…

2012-05-20

【亞太/跨性別愛滋防治】120517 中央廣播電台:近半亞太變性人 恐已染愛滋

SongYY說明
這篇報導的標題恐會引起誤會,根據Gaystarnews的報導(參見延伸閱讀),「近半感染」(49%)的數字是來自於德里男跨女的跨性別者的調查,此外來自金邊的調查感染率則為37%,雅加達則是22-34%。本篇報導中也提醒這些數據是:『研究得來的非科學數據,這些研究「零碎且規模通常偏小」。』
儘管數據說明上有些不清楚,這篇報導仍點出:對於跨性別者的人權與
健康,應有更多關注。

—-
時間:2012/5/17 撰稿‧編輯:張子清

聯合國今天(17日)公布報告顯示,亞太地區近半數變性人可能已經感染愛滋,原因在於醫療品質低落及高風險生活方式,將感染率推向「臨界水平」。

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所做調查發現,亞太地區900萬至950萬變性人口「最可能感染愛滋病毒」,數據顯示,其中49%的變性人可能已經感染。

UNDP表示,調查結果是根據亞太各地變性女(男變女)感染愛滋比率研究得來的非科學數據,這些研究「零碎且規模通常偏小」。

報告撰筆人、香港大學(Hong Kong University)的溫特(Sam Winter)呼籲各國政府注意,採取必要緊急行動,解決這場人類危機,並指出許多變性人最後都淪為娼妓,並且進行不安全性行為。

報告同時發現,變性人經常遭受暴力與歧視,能夠從事的工作種類不多,而且獲得的心理支持也很少。

新聞出處: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55590&id=3&id2=2

Logo延伸閱讀
120518 GAYSTARNEWS:In some areas 49% of Asian trans women are HIV positive
http://www.gaystarnews.com/article/some-areas-49-asian-trans-women-are-hiv-positive180512
120517 UNDP(聯合國原始報告):New Asia-Pacific report focuses on transgender persons
http://www.undp.org/content/undp/en/home/presscenter/pressreleases/2012/05/17/transgender-persons-are-lost-in-transition-on-human-rights-and-hiv-responses-says-new-asia-pacific-repo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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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6

【美國/醫療新知】120515 法新社:心因性猝死風險 愛滋患高4倍

法新社華盛頓14日電 譯者:中央社陳怡君

美國加州研究人員發現,愛滋病/愛滋病毒患者的突發性心因性猝死(sudden cardiac death)風險是一般人的4倍。
根據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UCSF)新聞稿,2位教授發現,愛滋病/愛滋病毒患者發生「突發性心因性猝死」的風險,是一般人的4倍,研究結果讓他們頗為詫異。 研究今天發表在「美國心臟病學會期刊」(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Cardiology)。
主要研究者之一、UCSF助理教授徐小英(Priscilla Hsue)說:「這個事實令我們感到訝異,研究顯示臨床醫師需注意愛滋病毒患者的這個潛在健康問題。」
徐小英和心臟電生理學醫師曾煥然(Zian Tseng)自2010年展開研究,對象為2860名愛滋病毒患者。 他們發現從2000年到2009年,有15%患者死於心臟相關疾病,其中86%死於突發性心因性猝死,比例是舊金山一般人口的4倍。
曾煥然醫師說:「受惠於抗反轉錄病毒藥物治療,現在的愛滋病毒患者壽命延長,因此他們非愛滋病症狀顯得格外重要,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心血管疾病。」

SongYY補充
外電報導中有說明,儘管「感染HIV」和「較高的心因性猝死率」在統計上有關聯性,本研究並未證實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cause-and-effect relationship)。

新聞出處http://www.google.com/hostednews/afp/article/ALeqM5iW92Aeb_tLMLKfzrs0WtqboQKtJQ?docId=health0002.12051508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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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15 J Am Coll Cardiol(原始論文):Sudden Cardiac Death in Patients With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Infection
http://www.natap.org/2012/HIV/1891.pdf
2011 露德協會:感染者自我照顧手冊
http://www.lourdes.org.tw/list.asp?menu1=9&menu2=45&menu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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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6

【臺灣/維權人士來訪】120513 聯合報即時新聞:中國大陸愛滋防治策略錯誤

2012.05.13 聯合報╱記者劉惠敏/即時報導

致力於中國大陸愛滋病防治的維權人士萬延海,今天於台大公衛學院與「公醫時代」籌備會、台灣愛滋權益團體座談。中國河南等地農民因賣血,而致愛滋病毒感染,被稱之為愛滋血禍。萬延海表示,愛滋血禍與錯誤政策息息相關,不正確的認知與歧視,是防治愛滋最大的障礙。

萬延海因揭露河南省愛滋死亡名單、積極倡議,曾兩次被捕。最後因中國政府打壓,於2010年逃亡美國,現為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亞洲研究所訪問學人,在海外持續進行相關倡議工作,近日應邀於台灣校園巡迴演講。

萬延海說,當年中國政府認為,愛滋是西方問題,採圍堵策略,驅逐愛滋外國人或拒絕入境,並禁止外國血液製品進口。源自於政治及科學的保守,認為愛滋非國內問題,為了自行生產血液製品,任由非法的血漿來源,採用不安全的生產技術,不僅河南省等地農村愛滋傳播,其自行生產的血液製品遭污染。

萬延海說,近年性傳播,是中國大陸病患感染愛滋的主要原因,愈來愈多大學生感染愛滋,不僅一般民眾認知不正確,醫護人員教育也有限。他舉例說,大陸的愛滋病患者不能結婚、也不能擔任教師,這些歧視與錯誤政策造成更多隱匿。萬延海強調,在人權基礎上,社會宣傳及教育等,才是防治愛滋之道。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7089867.shtml

Logo延伸閱讀
120503 中央廣播電臺:萬延海:大陸愛滋病感染情況嚴重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53212027385&myarea=2&page=1
111102 自由亞洲電台:萬延海呼籲中國允許匿名愛滋病毒檢測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111222589291&myare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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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6

【美國/愛滋篩檢】120516 中廣新聞:家中驗愛滋裝置 核准後即可上市

美藥監局或批準愛滋病自測產品上市 檢測只需20分鐘
國際在線 2012-05-16

據BBC5月16日報道,美國血液制品顧問委員會(Blood Products Advisory Committee)專家小組日前通過投票決議,一致認定美國某醫藥公司生產的愛滋病病毒快速檢驗測試產品屬安全有效,建議美國食品和藥物監督管理局(FDA)通過該產品,後者將于今年晚些時候決定是否批準這一產品的生產。盡管執行專家小組的推薦不具行政效力,美國食品和藥物監督管理局通常都採取其建議。

據生產廠家介紹,這種檢測產品允許個人在家中自行測驗是否感染愛滋病病毒,一次耗時20分鐘,其檢測陽性結果的準確率達93%,陰性結果的準確率則高達99.8%。

血液制品顧問委員會以17:0的讚成與反對比例通過這項產品,稱其有助于幫助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人們及早接受治療和相關社會援助。同時,專家小組敦促生產這種產品的公司在其產品包裝上嚴正聲明其檢測陰性結果存在的錯誤率。

美國有將近120萬人感染愛滋病毒,每年新增5萬新受感染人群。(蘇然)

新聞出處:http://big5.chinabroadcast.cn/gate/big5/gb.cri.cn/27824/2012/05/16/6071s3685698.htm

家中驗愛滋裝置 核准後即可上市
中廣新聞 2012-05-16

美國科學家建議食品藥物管理局同意讓一種「在家裡驗愛滋的裝置」上市。

這種裝置只需用棉花棒從嘴裡採集一些唾液,在20分鐘內就可以知道體內是否有愛滋病毒抗體,確定是否帶原,準確率達到93%。一般在醫院檢查大約需要一個星期的時間才能知道結果,很多懷疑自己是愛滋帶原者的人,不願意讓別人知道,所以不作檢查,據估計美國大約有50萬這類的帶原者。

科學家建議,這種裝置上市的時候,必須註明檢驗結果不是百分之百準確,要確診還是得上醫院檢查。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1778590

SongYY補充
根據英國每日郵報報導,FDA專家小組支持的是由OraSure Technologies Inc所生產的產品OraQuick In-Home HIV Test。該家公司希望若核准上市後,產品零售價可控制在美金60元以下。

12516225857591延伸閱讀
120516 Daily Mail: HIV test that can be taken at home backed by FDA panel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145084/HIV-test-used-home-backed-FDA-panel.html
120410 優活健康網:完整的愛滋病篩檢 建構防治愛滋觀念
https://gplus.org.tw/action_3.asp?ACTID=ACT12415225658520&myarea=2&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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